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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春一村卫生所使用2.66元过期棉签,市监局:罚2万
巡查时被发现十四小包单价0.19元的过期医用棉签,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一村卫生所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罚款2万元。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这批棉签的有效期至2019年1月。该村卫生所被认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但因危害后果轻微,予以从轻处罚。
9月16日,永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用棉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医用棉签为第一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仅为2.66元,危害后果轻微,予以从轻处罚。
前述处罚决定书称,永春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于8月14日下午在日常巡查中对永春县一都中心卫生院龙卿村卫生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卫生所药品柜上发现十四小包过期医用棉签,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后查明,该卫生所为一家非营利性集体村卫生室,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冯某某是该村卫生所的主要负责人,平时负责给村民看病。
冯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从福建省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货五大包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用棉签。该棉签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有效期至2019年1月。
处罚决定称,这些医用棉签被当事人使用在日常诊疗中,至案发时尚有十四小包过期医用棉签未使用完。该批医疗器械已过期半年多,且为在当事人诊疗室药品柜上检查发现,应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本案货值金额为0.19×14=2.66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参照福建省《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XTL-10条违法程度A档的规定,市场监督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十四小包过期医用棉签,处以罚款20000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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