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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订出台,明确合作股募集股可依章程继承转让

2019-09-23 22: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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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了解到,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修正后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规范完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并将适用范围推及全市各区,为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提供立法支撑,积极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司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迈向更高发展形态。

网络配图。

1992年,深圳开创全国之先河,出台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下称“公司”)作为深圳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发展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开放前沿阵地深圳发端、创建、巩固、发展。为有力促进公司的发展,充分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深圳城市化进程,1994年,深圳为之“量身定制”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从1992年成立第一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起,历经27年的发展,据统计,至2018年底,已达1043家。账面原始资产达1773亿元,股民超过30万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深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部分制度规范和具体条文已不适应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此,以破解公司监督管理和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经过一年多的广泛深入调研、论证,9月4日,发布新《条例》。

新《条例》赋予监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权,促进公司股权改革实现有序流转,通过章程规范强化自主管理,加强党的领导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努力在四个方面先行示范。

新《条例》大力推动产权制度改革

——在探索完善股权设置方面先行示范

新《条例》尊重实际,明确合作股、募集股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继承和转让,同时,在股东去世、出境定居等情形下,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回购股份,既确保股东大会有序有效决策,又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发展战略需要调整集体股的比例;可以采取募集新股、股权置换等股权改革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投资设立、参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有偿配售、奖励等方式赋予公司高管、引进的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募集股股份,推动企业持续稳健发展。为公司完善股权设置,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途径。

新《条例》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在引导、规范股份合作公司通过章程实现自主管理方面先行示范

实践中多数公司都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同时存在,根据大多数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反馈意见,新《条例》将权力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改为股东大会,规范公司权力机构科学运作。

新《条例》专门增加一章规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产生、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其作为公司集体股代表,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履行集体股出资人职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制,指定一名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表决按照股东人数一人计算,并以其所代表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和提案权。同时要求其建立健全与合作股股东的日常联系机制并与董事会、监事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便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和协调处理等。通过做实集体股,充分发挥集体股与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发展的促进作用。

新《条例》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外部监管

——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上先行示范

新《条例》规定市、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部门和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有关监管工作机制制度、促进发展的政策举措,建立了全市一盘棋的管理体制;明确由各区制定全区公司发展规划。

要求对公司内部机构的产生、换届和工作规则,重大事项决策,董事长述职考核,薪酬和补贴发放,资产监管、“三资”交易、财务会计和证照四个监管平台建设,章程示范文本、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监管,通过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稳健发展。

新《条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在强化新时代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方面上先行示范

新《条例》对公司党建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并将公司党组织的职权和参加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列入公司章程,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新《条例》同时明确,公司所在地的中国共产党社区党委领导、支持和监督公司发展。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确定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同意;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或者质押、保证等重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策前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集体股股利分配方案应当在社区党委的指导下制订,鼓励将集体股股利和留存税后利润用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采写丨深圳特区报记者 何泳

监制丨詹婉容

编辑丨郑蔚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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