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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业内人士呼吁立法保护举报人安全

王阳/法制日报
2019-09-23 08:06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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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图

● 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许多人不愿举报的原因之一就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尤其是反腐举报的风险更大

● 举报人遭到报复陷害多与举报信息泄露有关。举报人保护规定零散笼统,分布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缺乏专门的立法和制度

● 无论是保障举报人权益,还是激励其他公民积极举报,都离不开司法机关及时高效的正义护送,离不开对打击报复行为的严厉法律制裁。司法机关在举报人举报之初、受理举报线索时,应该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举报人保护程序

近日,山东广播电视台问政节目《问政山东》曝光了山东省平度市应急办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一事,引起舆论关注。事件中,栏目记者在发现非法排放的露天采坑后,将情况反映给了当地安监办。10分钟后,就有人打电话威胁记者。

无独有偶。北方新报记者在乌兰察布暗访一起污染问题后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工作人员随后将举报信息告诉给了被举报人。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一致认为,现实中,类似上述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情况颇为常见。尽管我国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明确条款,但相关法律规定概括性较强,缺乏更加细化的规则。对于举报人应当采取哪些具体的保护措施、履行什么程序、达到何种效果以及如何追责等,现行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举报人保护规定零散笼统,分布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缺乏专门的制度和立法以保护举报人。

公民行使权利举报

频繁遭遇打击报复

举报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举报本身体现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当这种信任被打破时,就不能再发挥举报权的应有作用。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得知,目前的现状是,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一再上演。

其中,最骇人听闻的应该是10年前河南村民王好让举报后双手被剁。当年,王好让向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举报一起抢劫案的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控制住了案犯,不过在监控过程中,案犯逃脱。逃出后的案犯得知是王好让向警方举报后,残忍地剁下了他的双手。

随后,案犯被执行死刑,而王好让失去了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执行法官称,举报人受伤害后的救济保障问题,目前是个法律空白。

相关资料显示,事发后,沁阳公安局参与办案的8个警察都受到了纪律处分。

王好让认为,仅有纪律处分不够,他认为警察对案犯采取措施不当,让其逃脱了,才有机会实施打击报复。他要求追究当事警察渎职,并在近几年坚持向政法机关控告。

“案犯逃脱后,我还被蒙在鼓里,没有任何一个警察向我通报案犯已经逃跑的信息,更没有一个警察对我进行人身保护。”王好让说。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多次协商后,沁阳市公安局已给予王好让各种补偿超过40万元。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胡功群认为,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许多人不愿举报的原因之一就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尤其是反腐举报的风险更大。

江西萍乡上栗镇出口花炮总厂司机柳坤发多次举报厂长陈艳洪贪污、赌博、嫖娼等恶行。随后,陈艳洪出重金雇佣杀手将柳坤发杀害,这是全国首例举报人被报复杀害事件。

此外,在河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案、平顶山市原市委政法委书记李某案中,都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节。举报人轻者或被围攻谩骂,或书面检查,或电话骚扰;重者或降职免职,或开除党籍,或刑事追究。

与此同时,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职工李文娟因举报当地国税局遭到拘留,阜阳“白宫”案举报人李国福在见律师前几小时,莫名死在监狱医院,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举报人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尤其随着一些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甚至迫害致死等典型案例的披露,这个话题一直触动着公众的神经。

强化保密知识教育

严防举报信息泄密

相关案例显示,举报人遭到报复陷害多与举报信息泄露有关。因此,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

2018年9月中旬,广西南宁市的谢先生买了一袋旺旺雪饼。随后,谢先生实名写了一封举报函,分别寄往广西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西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旺旺雪饼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理由是其连续食用旺旺雪饼多天,运气并没有变旺、变好,“旺旺雪饼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让谢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的举报函随后被公开在社交媒体上,信函落款处的姓名、电话等信息赫然在上。谢先生也因此一夜爆红,成为众多网民口中的“奇葩”。

胡功群认为,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是举报制度的基本原则。对谢先生举报信被公开的处理,问题不在于广告语是否夸大,而在于举报人的信息随便被公示。“不管举报的内容是否合理,也要尽到最基本的保护义务,有关部门应彻查是谁将举报信公开的,加大泄密惩戒机制的力度,给公众绝对的安全感,为举报人免除后顾之忧。”

北京律师肖东平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问题的关键不是被举报人报复的手段过于高明,而是被举报人的举报信息被外泄。“如果被举报人不知道举报人是谁?何来打击报复一说?为杜绝泄密现象发生,应严格追究泄密责任。对于泄密者或泄密单位,一律予以严惩。”

今年9月12日,《问政山东》栏目记者在青岛平度市田庄镇宝落村采访一个非法排放的露天采坑时发现,尾砂没有经过管路便进行排放,对主坝造成了一定的破坏。《问政山东》栏目记者将这一情况举报给了平度市田庄镇安监办。大约10分钟后,这名记者就接到了被举报人的电话,对方声称,“你不用管我怎么知道的,反正我已经知道你的电话了!”

上述消息传出后,引发舆论哗然。随后,涉嫌威胁《问政山东》栏目记者的相关人员被警方控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刑法第三百零八条都是专门针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等十种情形,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法律规定是否具体,至少不会允许被举报人知道举报人的信息。”

提高举报奖励标准

严格落实保护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与反腐败作斗争,推出一系列反腐败新举措,经过持续的“打老虎”“拍苍蝇”,反腐败取得良好效果,同时也进入反腐的攻坚区和深水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查办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中,80%来自群众举报。

“快来举报贪官吧!只要举报属实,将贪官绳之以法,追缴回来的赃款,就有你一份。”这是重庆某办案机关推出的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了具体的奖励比例,实名举报贪官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

此外,相关执法部门近期也先后印发了举报奖励的办法,大幅度提高举报奖励限额:食药监总局修订举报奖励办法,单次举报奖励限额提至50万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发布会,举报黑恶犯罪线索最高奖励8万元;广东举报传销违法犯罪案件,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湖北举报涉烟违法案件,最高可奖20万元。

今年5月28日,全国扫黑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扫黑除恶的下一阶段要推动智能化举报平台使用,发动群众力量,借助智能化手段和大数据技术,加强涉黑恶线索摸排,保证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持续发展。

陈一新说,要对举报人提高举报奖励标准,严格落实保护措施。就此,全国扫黑办在打造智能化举报平台时也规定,通过外网依托互联网接收群众举报后,将信息转为涉密内网流转,从而保护信息安全。同时要求线索核查单位强化安全保密工作,明确全部线索核查人员都必须写保密协议或作出保密承诺。

在郭泽强看来,举报违法行为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但举报人坏了被举报人的“好事”,他们一旦知道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很可能会打击报复举报人。“要消除举报人的顾虑,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举报保护比重奖举报更重要。”

今年6月28日,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宁夏回族自治区后,将关于隆德县公安局观庄派出所涉嫌“保护伞”的举报线索转交隆德县公安局核查。隆德县公安局对举报线索没有认真核查,违规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并违规将举报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赵慧对举报人及其前来问询的儿媳进行两次殴打,致使两名受害人住院治疗。

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接到举报后,认为这起事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要求迅速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随后,经固原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隆德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安继海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职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大队长于泳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调离公安队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韩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公安队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李麒才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同时,固原市市公安局决定对赵慧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刑事拘留,依法进行处理。

武汉律师陈勇说,无论是保障举报人权益还是激励其他公民积极举报,都离不开司法机关及时高效的正义护送,离不开对打击报复行为的严厉法律制裁。司法机关在举报人举报之初、受理举报线索时,应该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举报人保护程序。“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立即出警处置,让每一个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不再孤立无援。对举报有关重大案件线索或有组织犯罪的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借鉴国外对举报人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等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马皑称,让知情人勇于发声,需要在法律制度方面多下功夫,包括畅通举报渠道,履行好举报保密、安全保障义务,给予举报人奖励和补偿等激励机制。此外,需要加强对于举报行为的宣传,提升公民对于举报行为的接受度和认可度,营造一种敢于举报、乐于举报的社会氛围。唯有这样,举报人才能获得足够的保护。

(原题为《专门立法保护举报人安全》)

    责任编辑: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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