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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新闻|如何理解关于问责情形的有关规定?
【条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
【释义】
本条是关于问责情形的规定。
本条共明确了十一种问责情形。主要是源于党章的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坚持了问题导向,从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角度,划出应当问责的红线。其中,第一种情形聚焦党的领导弱化问题,第二至第七种情形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分别对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中的失职失责问题作出规定,第八种情形规定的是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第九种情形针对的是发生严重事故事件中存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问题,第十种情形规范的是在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失职失责问题,第十一种情形是兜底项。在每种问责情形之中,都按照失职失责行为性质、具体表现以及造成后果的模式作出规定,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为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提供制度保障。
(一)第一种问责情形针对的是党的领导弱化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四个意识”集中体现了根本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要求,是检验党员、干部政治自觉、政治素养的基本标准。“两个维护”是深刻总结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作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也是新时代党领导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必然选择。党章总纲规定,全党同志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而新发展理念具有很强的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坚持新发展理念,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就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就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落实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这些都不是空洞的口号,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表态上,要切实落实到行动中。
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努力,全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意识明显增强。同时也要看到,一到具体工作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就落虚落空了。如果党的领导弱化、虚化,党的建设自然就会出问题,党的各项事业发展也必然偏离正确方向,必然贻误党领导的伟大社会革命以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条例》从党的领导弱化这一关键问题抓起,将其列为第一种问责情形,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二是“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对此类问题,必须依据《条例》严肃问责。
(二)第二种问责情形针对的是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问题。
任何政党都有政治属性,都有自己的政治使命、政治目标、政治追求。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崇高政治理想、高尚政治追求、纯洁政治品质、严明政治纪律。如果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上的先进性丧失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无从谈起。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事关统揽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党的政治建设,形成了讲政治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大力度抓,形成了鲜明的政治导向,消除了党内严重政治隐患,推动党的政治建设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九大把政治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摆在首位,明确了政治建设在新时代党的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性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对建立健全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党的政治建设工作主体责任,将其纳入党委(党组)工作总体布局,摆在首要位置来抓,认真研究部署、大力推进落实。”
在看到党的政治建设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的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忽视政治、淡化政治、不讲政治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大量事实表明,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根本上讲,都与政治建设软弱乏力、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有关。如果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出现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问题,存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现象,以及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或者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必须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以严肃的问责,促使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的自觉性坚定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确保党的政治建设取得实效。
(三)第三种问责情形针对的是党的思想建设缺失问题。
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是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加强思想建设的重要保证。《条例》将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列为一种问责情形,并详细列出了两种突出表现。第一种突出表现是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共产党人如果没有信仰、没有理想,或信仰、理想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当前,大多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是坚定的,政治上是可靠的。同时,也要看到,有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忽视抓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存在职责范围内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党内学习制度不落实、迷信活动盛行等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予以严肃问责。
第二种突出表现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这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有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存在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等问题,政治敏感性不强,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其严肃问责。
(四)第四种问责情形针对的是党的组织建设薄弱问题。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组织路线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90多年来,我们党栉风沐雨、历经坎坷,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组织严密是重要保证。这是世界上任何其他政党都不具有的强大优势。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一些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的问题仍然存在,打基础、补短板的任务依然繁重。有的地方和单位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甚至不愿不屑抓党建,党组织软弱涣散;有的地方和单位党建工作还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走过场,看起来热热闹闹,实际效果却不佳,甚至与中心工作“两张皮”、没有什么效果;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缺乏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有的地方和单位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突出,等等。存在此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问责。
(原题为《如何理解关于问责情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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