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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未经批准,不得在网上使用“电视台”等名称开展业务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确保网络视听节目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近日,青海省委网信办和省广电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通知》,切实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导向安全、数据安全、技术安全、渠道安全和应用安全。
《通知》规定,持有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通知》要求,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将拟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还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时,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活动中所聘请或邀请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提出具体要求。
(原题为《省委网信办和省广电局联合下发<通知> 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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