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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权威解读《问责条例》修订

邹开红/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19-09-1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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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问责实践发展,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准确把握和贯彻执行《条例》,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修订《条例》的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鲜明强调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着眼新时代新使命,就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实现十九大描绘的宏伟蓝图,落实党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防范化解各种重大风险,要求全党上下团结一心、步调一致,确保党始终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条例》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明确为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在问责情形中进一步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等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细化具体化。实际上,《条例》通篇都体现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守初心使命,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建立健全党的问责制度,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使各级党组织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责作用,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细化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条例》贯彻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压实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责任,明确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通过坚持和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拔除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落实的钉子户,啃下体制机制改革的硬骨头,打通政令不通的关节点,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和执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党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但是,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党的十九大对于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出重大部署,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修订后的《条例》贯彻落实十九大战略部署,吸收在问责实践中形成的新经验,提炼对问责工作规律的新认识,进一步丰富完善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2016年《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事件,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对原有的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突出体现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不断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节点,“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必须长期坚持,问责工作必须持续从严,做到敢于问责、善于问责,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

坚持精准规范问责,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2016年《条例》实施后,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新经验,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坚持对症下药,针对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现象和问题,完善制度机制,查堵偏差漏洞,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着眼实事求是、精准问责,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党员,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将“分清责任”原则予以具体化,对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的责任作了进一步划分;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着眼严肃问责、规范问责,专门增加了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坚持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规定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明确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条例》通过健全问责程序,完善内控机制,提高了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防止尺度把握不一,问责泛化、滥用、随意化。开展问责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努力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实施问责的目的,是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至于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开展问责工作,要明确问责目的,通过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原题为《增强“四个意识” 做到“两个维护” 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责任编辑:蒋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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