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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监管指引出炉:每次使用后要报送三大内容
9月1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监管指引》,即日起,证券交易所的风险基金迎来全新的监管要求。
从内容上看,指引共有八条,主要是对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使用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所谓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专项基金。
根据指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风险基金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具体职责、监事会检查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方式等内容。
证券交易所应在每次使用风险基金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使用报告。使用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使用原因、必要性;二是使用金额、具体使用情况;三是追偿计划。
在向证监会报送的年度报告中,证券交易所还应当说明风险基金有关情况。具体包括五项内容:一是风险基金规模;二是提取情况;三是使用情况;四是追偿情况;五是相关制度执行和完善情况。
此外,证监会对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现场检查范围。证监会对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是证监会就交易所风险基金设立的第一部规则文件。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早在2000年4月4日,证监会就曾发布《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主要规定了风险基金的来源、限度、动用要求等。此后,证监会分别在2011年和2016年进行过两次修订。
证券交易所的风险基金主要来自五方面。
一是,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二是,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三是,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四是,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15%,一次性提取;
五是,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而《暂行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就包括“删去《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的‘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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