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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
农业农村部网站9月12日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99号(农业水利类49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函》)。
《答复函》由农业农村部成文于9月3日。农业农村部在《答复函》中详细介绍了关于深化推进“三变”改革的有关情况。
《答复函》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6年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改革作出总体安排。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2017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积极指导各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组织登记等方面开展探索。贵州等地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探索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为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区积累了经验。目前,改革试点范围已覆盖全国80%左右的县级单位。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15.3万个村和6.4万个组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下一步,农业农村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总结推广‘三变’改革经验。”
关于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在《答复函》中介绍称:“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一类特别法人,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剥离村‘两委’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探索‘村经分开’的做法,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目前,一些地区在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在坚持村党组织领导下,积极探索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分开,村(居)委会承担行政事务,依法开展群众自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经济事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村党支部书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与村委会主任有的交叉任职,有的单独设置,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安徽天长市151个村(居)全部实行‘政经分离’,广东佛山市南海区自2011年实施‘政经分离’改革,现已全部实现政经分开。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指导意见,制定实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计划,在探索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路径中对薄弱村给予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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