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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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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信访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现就依法打击非访、缠访、闹访以及反复越级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从事信访活动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倡导采用书信、网络、政务热线等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二)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四)对处理已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二、对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 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五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国家机关及其办公场所周围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诉求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或者已经妥善解决或者明确告知应当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坚持越级访、非访、缠访、闹访的;
(四)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反复无理越级上访、非访、缠访、闹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六)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裸露身体、焚烧物品、出示状纸、跳楼喝农药等行为进行非访缠访闹访;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仿冒他人签名、手印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九)到政府机关或进京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虚假消息混淆是非;煽动、串联、策划、组织他人非访缠访闹访、聚集、静坐、游行、示威的;
(十一)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软暴力等形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三)在信访接待场所实施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等有违社会风俗行为的;
(十四)在信访诉求反映中有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五)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
(一)对于煽动、串联、策划、组织、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上访、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赴省进京非访、缠访、闹访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判处刑罚,再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组织、策划、指挥、煽动违法信访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有正当信访事项事由且初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或者被引诱胁迫参与,经劝阻、训诫或者制止,立即停止实施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一般参与、情节较轻,行为人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确有悔过表现,明确表示依法信访,或者具有自首、举报、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对已签订信访调解协议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仍就同一事项反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上访人员,纳入信访人信用管理,并依照相关规定报送信用管理部门,实行信用惩戒。
本通告自发文之日实施。
文明信访是权利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
保持清醒和理性,
不论有什么样的意见和诉求,
都要严格依照《信访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反映,
做到文明上访、理性上访、依法上访。
(北仑发布综合编辑,资料来源:北仑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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