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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力最强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性税制经验
我们分析了自贸区竞争性税制理论基础和潜在经济效应,比较研究了新加坡、迪拜、爱尔兰、美国等地的自贸区的竞争性税制安排。国际竞争力最强自由贸易区的经验至少提供了两点启示:一是我国自贸区可以考虑国际税收竞争和提供低于常规税收的优惠措施,二是信息公开和国际税收合作可以防止掉进“避税天堂”陷阱。在国际税收竞争态势下,设计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适应性税制对于把我国自贸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加坡自由区的税制安排
由于历史的缘故,新加坡一直实行的是整体自由港制度,与此同时,自由贸易区也是新加坡产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自1969年颁布《自由贸易区法案》之后,新加坡全面开展自由贸易区战略,缔造了多个全球最活跃的自贸区。目前新加坡共有8个自由贸易区,分别由樟宜机场集团、新加坡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和裕廊海港私人有限公司管理。
新加坡自古至今一直是营商环境和税赋水平极具竞争力的国家,其税制简单,税率低,不设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对海外收益汇回免征所得税。该国国内税收的种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印花税、不动产税等。自由贸易区进一步减免商品和服务税(GST,相当于我国消费税)、港口税和海事福利费等。企业可以在任意自贸区内和不同自由贸易区之间对产品进行自由移动、存放、改装、分拣和再出口,只有进入国内市场消费时才面临关税和国内税收。
1.关税
新加坡全国范围内的关税政策都非常宽松,根据《关税法案》,99%的商品在进出口时关税为零;出口商品一律免税,进口货物税收征收种类范围也只涉及烟草、酒类、汽车、以及石油四类商品。
对于新加坡自贸区的关税政策,依据1969年通过的《自由贸易区法案》,货物只要没有进入关境,就无需缴纳关税,当货物离开海关进入(离开)国内市场,则视为进口(出口),应税货物正常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
为了提高新加坡的竞争力,自1999年起,新加坡公司所得税不断下降。1999-2000年间为26%,2001年25.5%,2002年24.5%,2002-2004年22%,2005-2006年20%,2007-2009年减为18%,2010年进一步减为17%,且无资本利得税。在此基础上,新加坡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很多。例如(1)推行所得税部分减免计划:在17%的所得税的基础上,企业可以享受前30万新元的部分免税待遇,其中前1万新元可以减免75%,后29万新元可以减免50%。(2)新成立公司优惠计划:对于新成立三年内的符合条件(包括经营范围、纳税主体所在地、股东人数等一系列规定)的公司,可以享受30万新元的部分免税待遇,其中前10万新元减免100%,后20万新元减免50%。(3)推行全球贸易商出口奖励计划:工业产品出口额在1000万新元以上、非工业产品出口额在2000万新元以上的出口创收利润可以免交所得税长达5-10年;服务贸易出口创收利润可以减征所得税90%长达5-10年,减税期满后还可以享受10-15%的减税优惠。(4)推行总部计划:对于航运企业、国际总部实行10%的所得税优惠。(5)其他优惠政策,例如对于研发费用有不同程度的优惠减免政策等。
对于自贸区内的企业,《自由贸易区法案》并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其基本税收规则跟国内其他地区一样,遵循《关税法案》的规定进行缴纳。
3.货物与服务税(GST)
GST也被称为新加坡的消费税,对进口产品和国内大部分商品和劳务征收的税种,相当于我国增值税。根据《消费税法案》,2003年该税率为4%,2004-2007年为5%,之后税率为7%。对于出口产品和劳务,可以免除消费税,或者申请退税。
对于自由贸易区内的产品,《消费税法案》和《自由贸易区法案》也并没有做出特殊规定,目前自由贸易区实际执行的是缓征消费税的政策,即:港内可以缓征消费税,在离开海关进入国内市场时再缴纳。
4.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万新元,上限为20%。居民和非居民获得境外来源的收入所得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年中就业不超过60天的非居民在境内来源的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5.其他税费
在其他税收上,新加坡的税收也都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对于自由贸易区的企业,其税收政策上与其国内的税制体系也基本保持一致。
6.离岸税制的安排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加坡实行的是属地主义的税收管辖原则。任何企业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或者在国外赚取、但在新加坡接收的收入都必须缴税。但由于其税率17%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处于比较有竞争力的水平,因而对于企业仍有很大的吸引力。此外,根据新加坡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全球贸易商出口奖励计划和总部计划长年减征甚至免征所得税,成功吸引了很多跨国企业和国际贸易公司选择新加坡作为全球/地区总部。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新加坡目前的政策是居民和非居民获得境外来源的收入所得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而言之,新加坡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制度税种少、征收范围少、税率低、优惠政策多,十分有利于中小企业。新加坡税制透明,手续便捷高效,早在1989年就推出了全国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贸易网,将海关、税务等35个部门囊括在内,大大缩减了手续和时间成本。由于新加坡常规税负在全球范围内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因此新加坡自贸区没有较大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削弱其国际竞争力。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税制安排
自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香港地区开始推行自由贸易政策,逐渐发展成为世界竞争力最强的自由港之一,覆盖香港岛、九龙半岛和新界。香港整体上实施自由港制度,没有关内关外之别。香港被国际社会视为自由贸易的典范,其税制简单、税种少,征收范围小,税率低。主要税种包括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等,不设增值税和营业税。
1.关税
香港对绝大部分产品免征关税,征收范围只涉及烟草、酒类、甲醇、以及碳氢油类四类商品。
2.利得税
利得税是纳税企业为在香港经营业务所取得的利润而缴纳的税款,囊括了通常所说的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资本交易利得税。自2008-2009课税年度起,香港的利得税税率定为16.5%(适用于法团)和15%(适用于法团以外的人士)。除此之外,部分利润款项可以获得利得税的豁免缴付,例如部分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及人民币国债的利息和利润;部分利润款项可以享受特惠的利得税税率,例如符合以下项目的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1)从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2)以专业再保险人身份、或以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份的离岸业务所得;(3)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4)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
3.薪俸税
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所得而缴纳的税款,类似于个人所得税。香港的薪俸税的税率为阶梯制,在2017-2018课税年度,首4.5万元港币的税率为2%,4.5万-9万港币的税率为7%,9万-13.5万港币的税率为12%,13.5万港币以上为17%,且上限为17%。此外,根据个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供养人数,薪俸税的征收还可以有不同程度的减免。
4.其他税费
香港地区的其他税收还包括物业税、印花税等。香港不设增值税和营业税,个人也无需缴纳经营业务以外的投资所得税。此外,企业和个人的境外所得利润也不必缴税。
5.离岸税制的安排
香港是首个和唯一在法律中对离岸贸易做出明确界定的经济体。作为全球著名的离岸中心,2015年香港离岸贸易规模达到4.33万亿港币,占其年度贸易总量的55%。由于香港遵循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因此对离岸业务中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且资金可以自由进出,汇回香港款项无须纳税。
香港以低税著名,主要依据其转让定价规则进行反避税,该规则覆盖了所有税种。香港是全球税收制度最有竞争力的地区之一,以其低税负、高度开放和自由的营商环境,吸引了全球各地的企业来此投资、开展转口贸易和从事经营活动。三、爱尔兰香农自由区的税制安排
欧洲是自贸区的发源地,例如荷兰的鹿特丹和德国的汉堡都是历史悠久的自贸区。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自由港关税减免政策在欧盟内部不断遭到其他国家的质疑进而被弱化。德国甚至于2013年宣布废除汉堡自由港政策,爱尔兰迫于压力将香农自贸区的企业所得税从10%提高到12.5%。但是,爱尔兰香农自贸区依然保持着很强的活力。香农自贸区成立于1959年,依托毗邻的爱尔兰克莱尔郡香农国际机场而设立。香农自贸区设立初期,香农国际机场是欧洲和美洲之间的重要交通枢纽,85%的跨洋飞机需要在这里进行加油中转。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飞机长途续航能力得以大幅提高,香农机场的地理优势有所下降。由于香农自贸区不断调整其发展战略和制度政策,有针对性的基于其优势建立了围绕飞机租赁相关产业的税收优惠体系,使香农自贸区在航空业的各个领域继续占据着重要的国际地位。目前,其港内100有多家航空服务企业、金融服务企业和其他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其中40多家航空业相关企业在港内设有地区总部。
总体而言,爱尔兰的税收环境非常宽松,曾被评为最宜经商的国家和缴纳营业税最方便的国家之一。香农自贸区纳税额最高的主要税种为所得税、增值税(VAT)、消费税、公司税和印花税等。
1.关税
由于欧洲内部以关税为代表的贸易壁垒接近为零,爱尔兰对进口自欧盟国家的货物也都免征关税。对于欧盟以外的国家货物,则按照欧盟的共同关税税率缴纳关税。香农自贸区的关税政策优惠体现在:对其国家关税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松了对非欧盟国家的税收政策。例如,自贸区允许对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用于存储、处理和加工,并再次出口到非欧盟国家的商品免征关税;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商品在离开自贸区入关前延迟缴税;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民用飞机配件免征关税,等等。
2.公司所得税
爱尔兰在很长一段时间采取的都是低至10%的所得税税率。伴随着合法性质疑,爱尔兰政府于1998年决定在2003,2006及2011年先后对于1998年8月之前注册的制造业和国际服务公司、1998年8月之后注册的国际服务公司、1998年8月之后注册的制造业公司提高所得税税率至12.5%。目前爱尔兰有两档所得税税率,12.5%的主动性交易收入税率和25%的被动性非交易收入(如租金和投资收入)税率。对大部分公司而言,只要有正常的主动交易活动,就可以普遍适用于12.5%的低档税率,这是目前世界上最低的在岸法定公司所得税率之一。此外,爱尔兰还有多项补贴和税收抵免政策,包括对工厂、建筑和设备给予折旧补贴,对研发开支予以减税以及作为费用直接税前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产品免征所得税等。
同样一度遭受质疑的是爱尔兰关于公司税收和公司认定。根据爱尔兰相关法律,当地公司向其他欧盟国家公司付款可以免税,并且注册在爱尔兰、但是总部在外国的公司也可以被认定为外国公司。在这样的政策保护下,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爱尔兰设立两家子公司(“双重爱尔兰”)的方式转移利润至低税国家或地区来实现避税的目的。根据BEPS项目要求, 2015年爱尔兰修改了旧规定。目前,爱尔兰对于所有注册在当地的企业都认定为本国纳税企业(除非该企业在与爱尔兰签署过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另一国家也被认定为纳税企业)。
爱尔兰香农自贸区对于企业所得税没有特殊规定,采取的是和国内其他地区一致的税收政策,普遍适用12.5%的税率,并可以享受相应的补贴和减免优惠。
3.增值税
爱尔兰的标准增值税税率为23%,但是对很多产品,如部分燃料、建筑服务、维修清洁服务、艺术品等征收13.5%的优惠税率, 对部分食品饮料、酒店出租、展览服务、表演艺术、印刷品等征收9%的二次优惠税率, 对牲畜征收4.8%的优惠税率,对出口产品、欧共体内供给货物、某些食品饮料、药物、书、童装童鞋等免征增值税。
香农自贸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在香农自贸区内注册的公司进口物品(包括主要设备)免征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
爱尔兰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婚姻和家庭的不同状况有20%和40%两档税率,并根据婚姻和家庭状况有不同程度的减免。在香农自贸区内,个人所得税并无特殊政策优惠。
5.离岸税制的安排
在离岸税制方面,爱尔兰实行的是全球税收管辖型的税收体系。2015年以后,只要注册地为爱尔兰的公司就要为它的全球收入和资本收益纳税,或者注册地不在爱尔兰、但是有源于爱尔兰的相关收益的公司也有责任纳税。因此,从事在岸贸易或者从事离岸贸易的企业均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尽管如此,香农自贸区对各类企业依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这是由于其12.5%的税率水平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处于比较有竞争力的水平。除此之外,爱尔兰还与很多国家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规定双边税收方面的扣除、减免、抵扣等政策。2001年,爱尔兰与中国签订了关于红利、利息和特权权益征收的协议税率。
爱尔兰自贸区的税收制度,尤其是其极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吸引了全球各地的投资者来到爱尔兰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由于国家常规税率已经较低,香农自贸区除了关税和增值税优惠以外,在所得税上再无特殊优惠。四、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税制安排
美国对外贸易区在性质上即自由贸易区,其设立构想源自经济大萧条。1930年,美国总统赫伯特·胡佛签署斯穆特-霍利关税法,对2万多种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导致美国的关税一度高达60%,主要贸易伙伴纷纷进行报复,可以说斯穆特-霍利关税法案助推美国经济陷入大萧条,贸易状况跌落谷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设立以自由贸易为主的对外贸易区对提振美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而迫切的意义。《对外贸易区法案》和《对外贸易区委员会条例》构成美国对外贸易区基本法规体,对美国对外贸易区的设立、运行、程序规则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细则。美国对外贸易区的审批非常灵活,目前全美50个州都有对外贸易区,一共有将近300个对外贸易以及将近600个分区。其中纽约-新泽西49号对外贸易区是全美最大的对外贸易区之一,下面我们以该对外贸易区为例,介绍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税收政策。
1.关税
仅就狭义的“税收”概念而论,美国对外贸易区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关税方面,并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和特点。美国对外贸易区在初建之时被禁止从事制造等活动,导致对外贸易区的发展一度处于休眠状态。1950年,博格斯修正案允许对外贸易区从事制造和展示活动,却没有明晰在对外贸易区加工制造后的产品的关税征收问题,直到1970-1980年法律上明确自贸区关税政策(包括对对外贸易区内的加工材料和劳务力的成本不再计入缴纳关税的基数,以及在关税倒置时自由选择优惠税率等措施)之后,对外贸易区才开始步入快速发展轨道。目前,美国纽约对外贸易区的关税优惠政策包括:
(1)关税豁免,包括进口到纽约对外贸易区、再出口到美国境外的产品免征关税;在纽约对外贸易区内加工消耗、或者损坏报废的产品免征关税;在纽约对外贸易区进行展览的商品免征关税。
(2)关税延迟。这是指进口商品进入对外贸易区时不需要立即缴纳进口关税,只有当货物通过海关运入美国境内消费市场时才需要支付关税。进口商品在进入国内消费市场之前,享受免关税进行质量检验,质检合格产品后可以支付进口税和通过海关,不合格产品则可以免税退回或者销毁。进口商品还可以在不同的对外贸易区之间免关税自由转移运输,直到货物从最后一个对外贸易区进入关境时再缴纳关税。
(3)倒置关税的减免。在美国最终产品和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关税普遍倒置的背景下(即最终产品税率通常比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关税更低),生产程序在港内完成的产品进入美国国内消费市场时,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港内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进口零部件、原料的税率中较低的税率,作为产品进入美国境内时应缴纳的关税税率。
对外贸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零部件豁免关税、延迟纳税和倒置关税安排等政策对于依赖进口原料的企业很有吸引力。由于原材料从外国进入纽约对外贸易区暂不需要缴纳进口关税,企业可以选择区内加工制造产品的较低环节关税,加工制造过程中的耗损、残渣和劳务都不需要缴税,制造业企业成本因此大大降低。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选择进入对外贸易区,例如,对进口零件依赖程度低的企业通常不会选择在对外贸易区设厂。
2.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自2018年1月开始,美国31年来最大规模税改法案正式生效。总体而言,税改后美国税负率下降。根据新税改法案,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率从35%降为21%(全球中等水平),并规定了部分减免优惠;企业海外回流利润的所得税率从35%降为15.5%;个人所得税的7档税率10%,15%,25%,28%,33%,35%,和39.6%在调整后分别为10%,12%,22%,24%,32%,35%和37%,并提高了抵扣标准扣除额。美国税改法案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征税原则从“全球化所得”(“属人所得”)改为“属地所得”,即未来美国企业的海外利润将只需在利润产生的国家缴税,无需向美国政府缴税。美国纽约对外贸易区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优惠政策规定,基本税收规则遵循美国国内一般规定。
3.其他税费
以广义税收而论,纽约对外贸易区提供诸多税费优惠,包括:(1)在对外贸易区内进行储存、销售、展示、重新包装、组装、分发、归类、评级、清理、制造、加工等活动的进口有形个人货物,或者在对外贸易区内的在美国生产以出口为目的的有形个人货物,无论处于原始状态还是经过上述混合、加工等形态的改变,都免征州和当地的从价税。(2)对外贸易区内商品的投保价值不需要包括应缴进口税额的部分,所以对外贸易区内商品购买保险时投保额度和费用可以减少。(3)对外贸易区的企业可以每周缴纳一次货物处理费,每季度缴纳一次港口维护费,而不需要每次进口都支付,从而降低了通过海关所需要的时间、文件手续和相应的管理维护费用。
除了上述优惠措施,美国对外贸易区往往还存在许多税费抵免措施,不同州对对外贸易区的抵免措施有所不同。以纽约对外贸易区为例,其税收抵免措施涉及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种税种,包括一般性抵免和限定区内企业抵免。
一般性税收抵免有五项:(1)雇用全日制或等同于全日制职工的区内企业,可以在连续5年内申请工资所得税抵免;对那些属于特殊目标群体的职工,该抵免每年可达3000美元,如果是新雇用职工,还会有一笔500美元的额外抵免。未使用的抵免可以不定期地结转使用。(2)区内企业为特殊使用目的而投资到应计折旧财产和(或)设备上时,可以获得投资税减免。符合资格的可以获得10%(个人所得纳税人为8%)的税收减免,未使用减免可以不定期地结使用。(3)如果企业雇工不断增加,在其投资时,可以申请雇工激励抵免,抵免数额可以达到投资税减免数额的30%,申请时间为投资免税申请提出后的三年之内。(4)个人或公司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符合要求的限定的区内经营投资,或者向经批准的社区发展项目进行捐助,则可以获得一项达25%对外贸易区资本抵免(Zone Capital Credit)。(5)纽约州政府提供的4%的营业税退款,条件是将纽约州的营业或使用税进行个人有形财产购买,用于区内指定区域的工商业不动产进行建造、扩大或恢复、再获资格活动。
限定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包括三项规定:(1)营业税免除,如果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直接或者主要(50%以上)用于外贸区,那么营业税的州政府那部分将在购买时被免除。(2)不动产税免除,这是在综合考虑就业岗位创造、工资与福利,或者区内投资等因素之后,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确定的不动产税抵免该抵免可以在十年内获得,且没有使用的抵免可以作为获得收入时的现金返款。(3)税收减少抵免,该抵免是根据区内企业雇用增长的情况,将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分配给它进行抵扣。该抵免可以在十年内获取,且可能将公司的税收责任减少到零。
4.离岸税收
美国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离岸”,我们只能考察对企业境外收入征税的规定。2017年美国税改之前遵循全球管辖制征税。按照这一原则,美国公司在境外赚取的利润返回国的时候都要以35%的税率征税,因此不会有企业会把美国作为离岸中心。新税改法案将全球管辖制改为属地制,与迪拜、爱尔兰等相比,税负水平依旧远高于迪拜、新加坡、中国香港和爱尔兰等地。在这一制度下,出现了与境外收入相关的三个规定。
一是美国跨国企业的境外利润收入汇回免税。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美国时按免税处理(通过100%扣除的方式达成,10%持股比例要求)。自此,美国与其他大多数主要经济体一样采取这种参股免税制度,而只有中国和印度等少数主要经济体保留对境外股息征税。累积的海外留存利润被视同汇回一次性进行征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适用14%的税率,非流动资产适用7%的税率。
二是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适用于美国跨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囤积的利润。对美国海外子公司的利润适用全球最低税规则(GILTI),即虽然股息汇回美国是免税的,但在实际取得利润(超过其资产的10%)时,这些利润早已经在境外或美国被征税了,适用全球最低税率,即10.5%,2026年起升至13.125%。换言之,美国跨国公司海外所得如果在当地实际税率达到这一水平,就必会再缴纳美国国内税。
三是对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内的向境外关联企业的付款引入反税基侵蚀税(BEAT),允许“税基侵蚀性付款”最高可将应纳税所得额(相关扣除前)减少52%,此后,超过部分的扣除将适用10%的最低税,自2026年起为12.5%。强化反税基侵蚀和反避税措施是本次美国税改的重点之一。
美国的关税在近几十年都处于相对比较低的水平,但其所得税税率在2017年12月税改之前跟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相比似乎并没有什么竞争力。然而,由于美国领先的经济实力、市场机会、制度环境、产业配套等条件,仍然是企业和投资者青睐的国家之一。特朗普执政以来,加速了重振制造业的计划,2017年12月通过了美国近30年最大幅度的税费改革,税率大幅降低,加上美国的加息缩表等政策。这些措施使得2018年上半年相当一部分资本回流美国。与欧洲国家不同,美国税收主要来源于所得税,没有增值税。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自贸区的税制安排
阿联酋的迪拜酋长国设有30多个自由贸易区,包括杰贝阿里自贸区、迪拜机场自贸区、迪拜网络城、迪拜媒体城、迪拜汽车城、迪拜珠宝城、迪拜知识城、迪拜体育城等等。其中,杰贝阿里自贸区是迪拜最早设立,也是中东最大的自贸区。自贸区整体上给迪拜贡献了大部分的就业岗位,是迪拜的经济支柱。
迪拜税收具有税种少,征税范围窄,但是个别行业税负率特别高等特点。2017年之前,迪拜只有关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销售税、市政税五种税收,其中销售税只对酒类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外资银行和石油企业征收,市政税只针对物业租金和酒店娱乐征收,社会保障税只针对有阿联酋公民身份的迪拜居民(只占总人口中比例不到15%)征收。迪拜于2017年三季度对饮料和烟草等行业增设消费税,于2018年开始全面征收增值税,并且阿联酋财政部门于2017年12月表示在将来可能考虑实施更多新的税收政策。尽管如此,迪拜的综合税负处于全球较低的水平。2018年将开征的增值税税率仅为5%,仍属于全球最低标准。
1.关税
迪拜的进口关税价格为海湾合作委员会关税同盟进口价格,对于非海合成员国国家进口一般税率为5%,个别行业,如酒类关税税率为50%,烟草制品为100%。此外还有一定的减免措施,例如对生产用的原料和产自大阿拉伯自贸区成员的货物可以免征关税。迪拜自贸区对进出口货物一律免征关税,离港进入国内市场时应税产品按正常进出口缴税。
2.企业所得税
迪拜的企业所得税只针对外资银行或者石油公司征收,其中外资银行税率为20%,石油和石化公司税率为50%-55%,且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迪拜各个自贸区执行5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增值税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迪拜将对所有产品征收5%的增值税,其中教育、医疗、石油天然气、交通和房地产等行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目前迪拜的各个自贸区对货物的存储、交易、加工制造等活动均免征增值税,入关后再出口的商品给予退税。
4.其他税收
除了以上税种以外,迪拜还针对酒类征收30%的销售税,针对物业租金和酒店娱乐征收5%或10%的市政税,针对具有阿联酋公民身份的迪拜居民征收5%的社会保障税,从2017年10月开始对饮料征收50%或100%的消费税。符合相关法规(工业组织法案)规定迪拜自贸区工业项目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全部税种免税5年等。迪拜的自贸区还设置了各自的税收优惠,例如迪拜外包城就提供了50年100%的免税环境。
由于迪拜各自贸区内都对企业在较长时间内实现接近甚至完全零税收,因此吸引了全球资本的流入。不过,零税收不意味着在迪拜的加工经营是完全零成本的,相反,迪拜通过高租金和高收费补偿了政府税收的不足。一方面,迪拜的劳动力和房地产租金成本相对较高, 并且银行、法律事务、写字楼业和餐饮业等仅限阿联酋本国企业拥有;另一方面,迪拜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各交易环节都设置了服务性收费项目,在自贸区内也有高额的政府收费。(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7BGJ025)和2017年上海市高校智库内涵建设项目资助, 作者文娟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自由贸易港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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