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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浮梦录︱林家女孩儿②:中国人“黑”吗?

王元崇
2019-09-06 12: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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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属“黑”:州内打官司

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知道该州宪法第二百零七条和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是有冲突的,他们也清楚在“林玛莎案”中原告所能依靠的只有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而他们认为作为密西西比州的公民,应该首先遵照该州宪法来处理本案。

于是,林玛莎案再次被归结为一个简单粗暴的问题:华裔究竟是“白的”还是“黑的”?

原告律师布鲁尔认为,中国人不“黑”,不应去黑人学校上学。“中国人(Chinaman)在我们的法律中,并没有被界定为‘有色人’(colored person),因此也不应该作为黑人去黑人学校就读,法庭应该尊重在‘吉米克劳法’(作者注:即“种族隔离”之法)之下,中国人并未被视作黑人对待的事实。日本人和中国人同属一类,是最为勤奋敬业的民族,较之黑人族群,他们更接近白人。如果高加索人不承认蒙古利亚人与之同等,那么后者应定位于高加索和非洲人种之间。”这中间成了肤色的漩涡,靠近任何一方,却又不属于任何一方,走错一步就要掉进去。

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态度则直截了当:“中国人或蒙古利亚人种明确无误地和黑人(negro)属于同一范畴。”法官们认为,密西西比州无需参考美国其他州关于中国人或蒙古利亚人的法律界定,而只需按照律法行事,那就是“保障只有高加索人种才能就读白人学校”,而不主张混同非白人人种。

1925年5月,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宝利洼法院的裁定,判玫瑰山联中开除林玛莎的做法是恰当的。判决书对“有色人种”做出明确界定,“不仅包括黑人,还包括混血之人”。判决书援引该州1917年的“莫如诉格兰德池”案,在那起案件中,白人安托尼奥•格兰德池(Antonio Grandich)的孩子们遭到白人学校的驱逐,原因只是格兰德池的伯祖母可能和非白人结过婚。换言之,格兰德池们尚且因为白人血统不够纯正而被驱逐,遑论中国血统的林玛莎乎?

上述判决剥夺了林玛莎就读白人学校的权利,不过并未否定其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当时,宝利洼县的确有一所黑人学校,只是距离林家相当远,林家和其他华裔家庭也从来没有考虑把孩子送去那里读书。林家决定继续上诉,这次的选择只有一个:联邦最高法院。

官司打到华府: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这场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之后,林家的辩护律师换成詹姆士•佛拉奥兹(James Flowers)。佛拉奥兹沿用了布鲁尔的策略,以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为依托,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密西西比州将林玛莎从一所公立学校驱逐的做法否定了法律赋予这个孩子的平等权益。佛拉奥兹认为,白人通过损害其他种族的权益为自己创造出特权,公立学校系统本身是靠全体纳税人的钱支撑的,而白人却把学校当做种族隔离的场所,以保障白人孩子的权益为名,伤害其他种族孩子的平等权益。佛拉奥兹指出,这是歧视(discrimination)。

1927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5票赞成4票反对,对此案做出最终裁决。在判决书中,首席大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美国第二十七任总统)写道:“本案的要旨在于,一位华裔美国公民在被当做有色人种之后是否被剥夺了平等的法律权益。这是各州在其司法权限内已经屡次涉及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未曾在联邦宪法之下做出干涉……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在其自由量裁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公立学校运作方式的判决,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其判决是正确的。”也就是说,联邦最高法院认可州最高法院关于林玛莎属“黑”的结论。

1927年的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前排居中的是第10任首席大法官、曾出任第27任总统的塔夫脱

作为依据,判决书援引了1892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在那个案子中,有7/8白人血统和1/8黑人血统的路易斯安娜州公民普莱西故意登上了一列白人列车。由于他看上去完全是个白人,所以顺利上了车,但在实际登记中,他又只能是个黑人,所以最终还是被逮捕了,罪名是违反了“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黑人白人车厢隔离的原则。普莱西不服,在诉状中指出所谓“隔离但平等”违背了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但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判他败诉,普莱西继而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还是败诉。这一结果无视黑人设施明显不如白人设施的事实,从法律上合理化了种族隔离的政策,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最为臭名昭著的判决之一,此后各地不再犹豫,公众生活中的种族隔离日益森严坚固。

至此,林家彻底败诉。而失败的并非林秋龚一家,此后整个在美华裔族群被打上了“有色人种”的标签,生活在种族隔离的阴影之下,美国公共教育体系中的不平等进一步强化。

败诉后的林家,并没有把孩子送去黑人学校,而是选择了附近阿肯色州的一所白人学校,那里相对开明。和林家一样,密西西比三角洲地带许多华人家庭纷纷把孩子送走,到别的州寻求更好的教育机会。1930年代,当地华人的教育程度已经明显走低,到1970年代,几乎所有的华裔年轻人已经或者准备离开,到别的地方求学或谋生。密西西比州直到1995年才认可1865年旨在废除奴隶制的联邦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是全美最后一个认可此项修正案的州。

尾声:我们为什么需要检讨林案

在林家败诉近30年后,195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堪萨斯州托皮卡县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做出了一项划时代的裁决,认定该案中托皮卡县否定非裔女孩儿琳达•卡罗•布朗(Linda Carol Brown)入读家门口的白人小学的做法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十四条条修正案中的平等权条款。判决书指出,“种族隔离的教育设施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公立学校教育系统中采取种族隔离是违宪的。

此案因为有1909年成立的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NAACP)的积极参与,所以影响巨大,自此后美国教育系统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去除种族隔离制度的运动,白黑合校日益增多,为嗣后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奠定了基础。

布朗案判决一年后的1955年,华盛顿特区的伯纳德学校(Barnard School)即开始白黑学生同校读书

布朗案并没有完全解决学校系统种族隔离的问题。由于白人社区的学校和教育资源明显优于黑人社区,如果孩子们都就近就读,那么实际上的不平等和种族隔离就依然存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70年代起,美国各州开始采取“去隔离巴士通学”(Desegregation busing)的做法,也就是用校车把一个学区的孩子送到另一个学区的学校上学,以达成公立教育系统平等地向不分肤色、种族的孩子开放的目的。

这就是美国大鼻子黄色校车背后的故事。校车把非裔社区的孩子们送到以前所谓“白人学校”中去,令他们接受与白人同等的教育资源和设施。华裔、亚裔以及其他族裔的孩子们,自然也包括其中,只是和琳达•布朗们不一样,他们并非“去种族化”和平权运动的主角,而只是搭上了这场运动的便车。

1970年9月10日,第一批非裔学生乘坐校车抵达洛杉矶蒙罗维亚的普列茅斯小学。这所小学自2015年左右开设中英双语课程 。图片来源:洛杉矶时报

眼下移民问题再次成为美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当此时节,我们不妨说一说为何林案值得我们去检讨。

在美国,真正研究林案的作品极少,近几年有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杰出教授爱德华•怀特(G. Edward White)以及弗吉尼亚记者爱瑞安妮•伯拉德(Adrienne Berard)做过较好的集中考察。本文所论之林案,主要参照这两位的考察以及相关的历史资料。

爱瑞安妮•伯拉德《水滴石穿》一书封面,2016年美国Beacon Press出版。这是第一部研究林案的专著,写作风格接近半纪实小说

林案在华人移民史上无疑是沉重的一笔,然而尽管影响深远,嗣后却鲜少有人提及。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在于,作为一起民权案件的原告,林家及其辩护律师,都天然地将非裔亦即黑人视为“有色人种”的代表,以及“隔离”政策针对的群体。在这一点上,他们与被告玫瑰山联中校董会并无不同。在他们看来,黑人是更弱势的群体,不堪为伍,辩护律师佛拉奥兹甚至辩称,就读黑人学校无异于将林玛莎暴露于“危机和危险”之中。林家虽然无从自证为“白人”,但他们试图证明自己不属于“有色人种”,进而跟黑人划清界限。

当日,民权组织“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在全美有数百分支且声势日大,但华裔在其中没有什么地位,该组织也丝毫没有介入到林案中来。所以,虽然涉及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林案的“民权”色彩并不鲜明,在一定程度上,它甚至可以理解为华裔与高加索裔在矛盾表象下的联合,是控辩双方共同对非裔做出的一次很不得体的界定,这使林案彻底丧失了它本该在民权运动史上享有的地位。

回头再看林案所涉及的美国公立教育中的“不平等”与“种族隔离”。上文提到,随着1970年代起“巴士通学”的推行,这种局面已逐步改变,但过去的并不会轻易过去。事实上,对于“巴士通学”抱怨从未停止。在我居住的小镇,有一所曾经的白人高中,家长们一度趋之若鹜。现在很多人不愿意把孩子送那里了,原因是教育质量每况愈下。那么,教育质量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下降的呢?相熟的人会私下告诉你:从黄色巴士把临近城市的黑人孩子送过来以后。

黑白合校,消除种族隔离和不平等,这是政治正确,是不能公开挑战的,但这不等于说美国主流社会就乐见其成。事实上,为了应对这种追求绝对公平的大公立教育模式,一种新型的公立学校在1990年初应运而生: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

特许学校在形式上仍然是学区内的公立学校,受政府财政支持,对学生免学费。不同的是,特许学校是独立运作的,在学校章程和课程设置上享有很大的自主权,类似于私立学校。首间特许学校诞生于明尼苏达州,本是实验性的尝试,讵料迅速推广至全美各地,成为有别于传统公立学校的一套体制。在很多具体的学区,特许学校是好学校的代名词,不愁生源,而在美国的公立教育体系下,学校的经费是依据招生的数量来决定的,这样一来,学区内的教育资源就出现了偏向,甚至于两极分化。

此外,尽管理论上是向所有肤色的学生平等开放的,但许多特许学校在招生的时候并非没有“挑选”,比如学生和家长被要求填写繁复的英文申请表格,包括提交申请文书、考试成绩、教师推荐等等。并且,特许学校的淘汰率也明显高于传统的公立学校。在中国的语境中,这就好比重点/模范学校和普通学校的区别,但在美国,这一切都不可避免地与种族隔离的历史和现实紧密相关。

美国公立教育的出路在哪里?特许学校或许并非答案。至于现在的美国大学,固然十分追求“多样化”(diversity),即教职工及学生涵盖不同的族群,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因校而宜,许多学校因为种种原因也并未达成“多样化”。

每一年,都有许多中国家庭把(或是准备把)孩子送到美国读书。这里我们重提“林案”,是给在美华人现实补充一个历史的脚注,也希望对正在为移民面试、为SAT、托福等考试奔忙不已的中国家庭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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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元崇,系美国特拉华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单雪菱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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