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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想考试作弊?这些案例为你敲响警钟!

2019-09-04 17: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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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当中明确了《刑法》中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具体解释。今天,我们用三个相关案例,警示大家:严惩犯罪行为,维护考试公平!

0 1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自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王某、张某以自办的昆明西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平台,在进行2016年云南省教师资格考试的培训过程中,建立相应微信群让参加培训的部分考生加入,声称考试时会有答案发送到微信群里。2016年1月16日,云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张某在昆明市五华区某学校的一办公楼内,将部分参加考试考生上传的题目找出答案后,上传至微信群中供考生作弊使用。同日11时许,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发现后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王某、张某,从两名被告人的办公室内查获作案用的酷派牌手机一部,以及手写答案草稿、收据等涉案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 2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2016年3月,被告人鲍某某向一自称姓陈的人购买了用于考试作弊的仿造橡皮擦无线信号接收器和一套传输设备。同年4月鲍某某通过朋友许某某介绍、微信平台向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20余名考生出售无线信号接收器,得款65000元人民币。2016年5月28日16时,鲍某某在昆明市某某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驿站旅馆520房间用电子设备向在某某学院参加考试的考生发送考题答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0 3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2016年8月30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举报称,一个以杨某某为联络人的执业药师考试作弊团伙,通过在地州招揽考生作弊,收取巨额报酬,向考生出售作弊器材,并对考生进行使用、逃避检查等方面的培训,后在考试中向考生传送试题答案。2016年10月16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某大学教学楼抓获参与作弊考生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经查,该作弊团伙以被告人朱某某及唐某某为主,朱某某2015年、2016年均参与至云南地州招揽考生,后与唐某某对考生进行培训,发放作弊设备、整理考生名单并收取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违反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考试制度,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条链接——

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中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3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情形一: 高考、研考、公务员录考作弊

《解释》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二: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题

《解释》将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有些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是考试工作人员作案,特别是在考前作弊案件中往往能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行为人在考前通过贿买特定知悉人员等方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而后实施组织考试作弊。

情形三:多次组织及人数器材达标

《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四: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哪些器材属于“作弊器材”?

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 凡是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等设备,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依据:省级部门及相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统一作弊器材的认定程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开考前被查处是“既遂还是未遂”?

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此次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关于考试开始前被查处的作弊如何认定的问题, 《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解释》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考试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 对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宣告缓刑。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

该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来源:昆明中院宣传处综合央视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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