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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专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刘华:中国核安全朋友圈不断扩大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刘华。 视觉中国 资料图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在我国核电建设有序稳妥推进、乏燃料后处理工作全面提速、核技术应用产业方兴未艾的当下,保障核安全的任务非常繁重,对核安全监管工作也提出很大挑战。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中国核安全观提出5周年、核安全法颁布2周年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3日发表了《中国的核安全》白皮书,意义重大。值此时机,针对业界及社会公众对我国核安全监管方面的关注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刘华。
【为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而“书”】
共建共享共发声,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体系
记者(以下简称“记”):请问白皮书发表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刘华(以下简称“刘”):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核安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核安全观,将核安全纳入国家总体安全体系,发布并实施核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成立并高效运转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对核安全的重视程度之高、指导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我国核电、核设施长期保持良好安全记录,辐射事故发生率达历史最低水平。随着中国核事业的发展,国际社会和国内公众对核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中国核安全观提出5周年、核安全法颁布2周年之际,中国发表《中国的核安全》白皮书,介绍中国核安全事业发展历程,阐述中国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主张,分享中国核安全监管的理念和实践经验,阐明中国推进全球核安全治理进程的决心和行动,意义重大。
一是系统阐述中国核安全观和核安全工作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核安全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密切关怀;二是全面介绍了中国核安全政策法规、落实企业核安全责任情况和我国核安全状况,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核安全的关切,营造了共建共享的核安全氛围;三是介绍了中国核安全监管实践,展示我国核安全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有效性;四是充分展现中国积极开展核安全国际合作,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努力,以确保全球核安全。
记:白皮书中提到我国实施核安全战略规划,请问我国当前有什么样的核安全战略,进展如何?
刘:中国在核能利用起步发展、适度发展、积极发展、安全高效发展各阶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核安全战略,实现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相互促进、有机融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总体框架下,每五年制定发布核安全中长期规划。
2006年以来,先后发布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5年)》《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分析了核安全现状与形势,阐明了核安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核安全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统筹核安全各项工作,有效提升核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
去年,我们对正在实施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开展了中期评估,结果显示,我们确定的各项目标指标基本满足预期进度要求,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如期完成,核安全“十三五”规划实施进展总体良好。
核电厂安全保持世界先进水平。实施福岛后安全改进行动,开展“核电安全管理提升年”专项行动。近5年WANO统计数据显示,我们运行机组约80%的指标优于世界中值,约70%的指标达到国际先进值,总体运行指标居世界前列。
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加强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改造,实施定期安全检查,开展新型反应堆安全监管要求研究。
核设施退役和废物治理积极推进。13项早期核设施完成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有序推进。
核技术利用装置管理更加完善。完成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开发全国高风险移动源在线监控系统,放射源事故年发生率持续降低。
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顺利推进。完成29个2010年前关停的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127个历史遗留地址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矿初查。
核安全设备监管进一步加强。优化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及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推动优胜劣汰,开展境外核安全设备专项检查,严惩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行为。
核安保水平进一步提高。7家单位开展核电厂实物保护系统升级改造,10个省(市)完成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省级改造。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体系持续完善。推动组建10个国家核应急专业救援队,有序推进三支集团支援队伍和三大区域支援基地建设。
核安全科研创新初显成效。建成3个核安全研发创新平台,开展13个重点领域39项核安全技术研究,核电设备制造能力和国产化水平持续提升。
核安全监管能力稳步提升。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成并交付使用,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大气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2019年底预计达到500个。
记:眼下核工业进入战略机遇期,但公众接受度仍是摆在发展面前的瓶颈问题。请问2019年国家核安全局在加强公众沟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刘:《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对我国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了专门表述和重点强调,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信息,对建立公开、透明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公众对核安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上半年,国家核安全局严格落实核安全法要求,积极推进核安全公众沟通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科普宣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完善法规制度,夯实法治基础。大力开展核安全法普法宣贯活动,促进全行业、全社会学法、知法、拥法、守法。有序推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等一系列制度制修订,提高核安全公众沟通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发挥平台作用,扩大宣传覆盖面。以“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五”环境日等为契机,利用国家核安全局网站、官方微信、《中国环境报》核安全专版等平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推动在《焦点访谈》栏目播出《国家安全:安邦定国的基石》节目,聚焦国家安全,揭秘核安全,有效引导公众了解、关注和维护核安全。
凝聚行业合力,提高宣传影响力。会同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组织中核集团、国电投集团、中广核集团、中国环境报社开展2019年“媒体核电行”活动,持续推进核与辐射安全进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进社区、进学校,指导举办“核你在一起”科普开放周、“魅力之光”、“核+X”等宣传品牌系列活动,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参与、共同维护核安全的良好氛围。
我国核安全朋友圈不断扩大
记:5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在海牙核安全峰会上提出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主张建设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请问中国实施了哪些举措,进展如何?
刘:5年来,中国不断践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推动建设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一方面,通过加强核安全顶层设计,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国家核安全体系。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加强国际核安全体系,我国核安全朋友圈不断扩大。
积极加入并履行核安全国际法律文书。中国批准了核安全领域所有国际法律文书,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继续支持联合国大会通过核安全相关决议。先后加入《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核安全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国际公约,认真开展履约活动。
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工作。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全国际合作中发挥核心作用,从政治、技术、资金等方面,为机构提供全方位支持。中国持续向机构核安全基金捐款,用于支持亚洲地区国家核安全能力建设。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重视国家间的核安全政策交流与务实合作,与法国、美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及“一带一路”核电新兴国家密切沟通,签订50余份核安全合作协议,加强高层互访、专家交流、审评咨询、联合研究等全方位合作。
此外,积极推广国家核安全监管体系,分享先进技术和经验,共享资源和平台;参与核电厂多国设计评价机制,推动建立“华龙一号”专项工作组;依托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中心,持续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核安全人员培训、技术演练等活动,支持其提高监管能力,为提高全球核安全水平提供更多公共产品。
记:谈到国际合作,请问我国的核安全监管如何对标国际,在世界上处于什么水平?
刘: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既符合国情又接轨国际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包括相对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全过程全范围的核安全许可制度,专业相对完整、分工较为明确的监管机构队伍,贯穿立法、许可、监督、执法、应急、辐射监测、公众沟通等所有工作环节的内部程序制度,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核安全监管工作。我国核安全监管模式与国际接轨,监管标准和要求与国际保持一致。
科学系统地建立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并参考美、法等核电发达国家的法规标准,形成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部法律,9部行政法规,30余项部门规章和100余项安全导则,1000余项核安全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实现了核能开发利用安全监管全覆盖。及时总结国内外核安全实践经验,密切跟踪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核电发达国家最新安全要求,不断更新法规标准,始终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建立健全核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秉承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核安全监管理念,形成了以法规标准、技术能力、机构队伍、精神文化为基石,以审评许可、监督执法、辐射监测、事故应急、经验反馈、科技研发、公众沟通、国际合作等为八项支撑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对核电厂实行分阶段的核安全许可和严格的核安全技术审查,覆盖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各阶段以及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和特种工艺人员。对核电厂进行全过程的核安全监督,将所有核安全重要活动均纳入监管范围,并实行严格的驻厂监督员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不断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初步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推进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安全审评方法和监督手段,完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提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推动核安全科研纳入国家科研重点研发计划,全方位提升核安全监管能力。圆满完成7次《核安全公约》和3次《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履约,在“多国设计评价计划”机制下,倡导成立了“华龙一号”工作组,分享交流核安全实践经验。
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对中国政府进行了三次核安全监管全面综合评估及回访。2016年9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我国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认为我国核安全监管有效性不断增强,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国际化程度持续提高,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是一个有效、可靠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
【依法治核为根本,创新探索监管模式】
安全状况良好,监管工作有效
记:我国核事业发展至今,核安全记录怎么样?
刘:在核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和核行业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核电安全运营指标居世界前列,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核材料管控有力,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截至2019年6月,中国大陆47台运行核电机组、19座在役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18座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2座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保持良好安全记录,11台在建核电机组质量受控,未发生过国际核与放射事件分级表(INES)2级及以上的事件或事故,且0级偏差和1级异常事件发生率呈下降趋势,核电安全运行指标保持先进水平;14.2万枚在用放射源、18.1万台(套)射线装置安全水平持续提升,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由上世纪90年代每万枚6.2起降至1.0起以下,达到历史最低水平。
记:良好的安全记录离不开监管。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核安全监管体系是如何建立、如何发展的?
刘:我国政府自酝酿核电建设之初就高度重视核安全。国家核安全局未成立之前,核安全主要是由核工业部门内设安全机构自主监管。1984年7月,国家核安全局成立。35年来,我国始终把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保障核安全作为重要的国家责任,依法从严监管,有力推动了核能核技术利用事业从起步探索到发展壮大,有效保障了核与辐射安全。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不断创新发展,贯彻“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构建了立足国情、接轨国际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管理体系,建立了部门协作、军民融合、联防联控、运转高效的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汇集了安全素养高、技术能力强的专业审评监督队伍,形成了审评、监督、执法、监测、应急和公众沟通等综合能力,总结出坚持文化引领、依法行政、依靠机制、接轨国际、问题导向、从严管理、持续创新、夯实基础、团结协作、从我做起的十条基本经验。
近年来,我们坚持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依法治核为根本,以体制机制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支撑,监管重心有序转变,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重点任务有序推进。大力推动核安全法实施,积极配合原子能法立法,核安全“十三五”规划、国家安全保障能力规划重点任务实施顺利,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高效运转。
监管措施严格有效。运行核电厂安全监管得到有效增强,新设计核电机组审评监督不断强化,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放射源与核技术利用装置、核安全设备等日常监管扎实有效。
监管能力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辐射监测自动站、边境应急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更加健全,核安全科研能力、公众沟通能力、经验反馈能力不断加强。
国际合作富有特色。认真履行《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推进多国设计评价机制(MDEP)“华龙一号”工作组工作,持续深化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与经合组织核能署在核安全各领域的合作。
核安全法实施向纵深开展,进一步依法从严监管
记:核安全法自去年1月1日实施后,落实情况如何?实施效果如何?下一步有何打算?
刘:2018年1月1日,核安全法正式实施。为有效推进核安全法实施向纵深开展,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了“核安全法实施年”活动。
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编制核安全法解读与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汇编,出版系列宣贯图册,举办法治培训班,积极利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五环境日”等平台,分领域、分层次开展核安全法宣贯活动。
及时落实配套规章制度。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制修订一系列法规文件,确保法定要求落地生根。
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依据核安全法法定职责,结合核安全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探索风险指引型监管模式,推动监管重心向保障核设施运行安全转变。将网络安全纳入核电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独立校核能力,优化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始终坚持依法从严监管。制定《核与辐射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指南》,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尺度。开展进口核安全设备专项排查、核级泵持证单位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事件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
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组织行业核安全文化建设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制定《核安全文化评估程序》,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核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建议》,组织核电工程公司与持证单位开展共建,营造全行业倡导核安全文化的氛围。通过开展以上活动,“安全第一”的方针深入人心,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更为健全,核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切实提升,核安全公众沟通全面铺开,取得了明显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进核安全法贯彻实施。
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快重点领域法规修订,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核电安全审评和监督检查规范化水平,统一执法尺度,提升监管效能。为实现核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法治基础。
进一步加强依法从严监管。保持经验反馈体系有效运转,加强对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的处理处置,切实做好核设施日常监管工作。持续运用多种手段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分领域创新同行评估方式,提高行业核安全文化素养。
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动核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核电厂场内核事故应急支援能力,推进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内涵建设,完善辐射环境国控监测网络体系,提升海洋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巩固程序制度建设成果,细化大纲要求,提升监管效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记:后处理是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是如何处理乏燃料的,目前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情况如何?存在哪些困难?
刘:我国坚持核燃料闭式循环技术路线。乏燃料后处理是核燃料闭式循环后段最关键的环节。上世纪90年代我国建设了中试厂,2010年热试成功。近年来,我国启动后处理重大科研专项,自主研发大型后处理厂,同时与法国就合作建设大型后处理厂开展谈判。
我国在乏燃料后处理方面已经有了多年的技术研发和工程探索经验,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一是后处理工艺复杂,个别工艺和关键设备制造技术尚未完全掌握,缺乏系统成熟的技术标准体系;二是后处理科研、设计、生产和监管人才储备相对薄弱;三是社会公众对后处理设施安全性存有疑虑。后续,国家核安全局将及时跟踪后处理技术研发及工程建设情况,严格开展核安全监管,确保核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记:目前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情况分别如何,是如何确保放射性废物的长期安全的?
刘:我国积极推动放射性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在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建设方面,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正在依据职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近年来各核电集团也开展了一些区域调查和场址比选工作。
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了两座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并正在运行,接收核工业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在高放废物处置方面,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一直开展高放废物处置研究,并开展高放废物处置场址筛选工作,还将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为确保放射性废物长期安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的标准和导则,结合国情,逐步完善我国的放射性废物法规标准导则体系。二是加强监管,确保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安全暂存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安全运行,并积极推动核电厂暂存废物及时送交最终处置。三是开展研究,制定相关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安全。
记:您刚才说我国辐射事故年发生率达到历史最低水平,请问国家核安全局采取了哪些措施降低辐射事故的发生率?
刘:国家核安全局高度重视辐射安全监管,采取了多种措施降低辐射事故发生率。
一是先后组织若干次放射源清查专项行动,摸清了全国放射源底数,为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消减放射源安全隐患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对放射源的转让、转移实施审批和备案制度,并利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放射源“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监管;三是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运用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手段,对涉源单位辐射防护、账物相符、安保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大力推动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入库,减少安全隐患。
(原文分为上、下两篇刊载,题目分别为《【独家】专访刘华:为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而“书”》、《专访刘华:我国积极推动放射性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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