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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件再度明确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
中共中央印发的文件再次明确,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9月1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称,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十九条再次明确“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条例》第十九条指出:“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加强村党组织对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坚持抓乡促村,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此前,新华社今年5月5日对外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印发、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中央文件均提到了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
党的十九大把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永葆党的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的重要内容。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党支部要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推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着力解决一些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
随后,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主任这项工作在全国多地快速推进,譬如湖北。2018年3月发布的《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明确提出,“继续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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