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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江12岁少女堰塘溺亡,家属状告同伴和堰塘“承包人”
这是一起少女溺亡悲剧引发的“生命权”官司,从今年6月到现在,各方“拉锯”持续两个月,至今仍无结果……
6月22日,3名女孩在四川通江县一乡村堰塘玩耍,其中一女孩在拉皮筏艇上的另外两女孩时掉入水中不幸溺亡。事后,女孩父母将另外两女孩和堰塘“承包人”和村委会告上法庭。后来,他们又撤销了对村委会的起诉。
7月,小容父亲肖建华和妻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其他几家人告上法庭。根据小容父亲的起诉状,理由是在此次溺水事件中,原告和小艺、小涵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看管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小艺和小涵是受益人。堰塘的所有人和承包人未尽到危险提示义务、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保护原告(肖建华和妻子)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民法总则》第183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等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月20日,此案开庭后,法院组织各方调解,但最终以失败告终。因各方关于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目前几家人都在等待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传票女儿堰塘玩耍溺亡
家属状告女儿同伴和堰塘“承包人”
溺亡少女是通江县民胜镇鹦鸽嘴村村民肖建华(化名)的女儿。
8月28日,肖建华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6月22日,12岁的女儿小容(化名)与两个小伙伴——11岁的小艺(化名)和6岁的小涵(化名),当天下午3人来到村上一个堰塘玩耍。在14时左右,小容不小心掉入堰塘,因身上有救生衣,很快被小艺和小涵拉上岸。然后,小艺和小涵上了皮筏艇后,因控制不好,岸上的小容再次去拉小艺和小涵时,皮筏艇侧翻,三人相继落水。
“三人掉下水后,小容身上的救生衣被落水的其中一人扯掉,三人在水里挣扎。”肖建华说。
小艺和小涵身上有救生衣,两人随后爬上岸,赶紧喊来周围居民营救小容,而这时,小容已经溺水死亡。
肖建华介绍,事发之后,小艺和小涵的父母很少过问,他感到很气愤。原因是,小容是在拉另外两个伙伴时落水死亡的。
事发之后,当地派出所经过调查,小容属于意外溺水死亡。
7月,肖建华夫妇将小艺和小涵两个孩子及其母亲和堰塘承包人闫秀(化名)以及村委会一起告上法庭。
堰塘“承包人”喊冤,称在外打工
两同伴家人:此事属意外,两孩子无责
鹦鸽嘴村村主任黄主任介绍,堰塘属于社上所有,就在承包人闫秀家屋后,当时有人喜欢钓鱼,闫秀向村上表示要承包堰塘,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经过去年一年的经营,由于亏了,2019年开年闫秀给村上打电话表示不再承包堰塘,后来她将救生设备放在堰塘附近的一间屋里,自己外出打工。
6月22日,3个孩子到闫秀家屋后堰塘玩耍,他们撬开了闫秀锁着救生设备房间的窗户翻进屋里,3人穿上救生衣带上皮筏艇去堰塘玩耍。
闫秀家里安装有监控,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到3个孩子落水的过程。
红星新闻记者从监控视频画面看到,3个孩子身穿救生衣来到堰塘,小容先掉下水后,小艺和小涵将其拉上岸。随后,小艺和小涵上了皮筏艇后但无法稳定皮筏艇,岸上的小容将她们拉到岸边,快上岸时皮筏艇侧翻,小艺和小涵落水,小容在岸边再次拉两人时落水,三人在水里挣扎,小容救生衣脱落,后来溺水身亡。
视频画面 小容拉另外两个女孩时落水肖建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情发生后,3个孩子的家长都没能尽到监管义务,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在整个事件中,小艺和小涵是受益人,两个孩子的家长应该对自己孩子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堰塘没有护栏,有着危险提示义务,“承包人”闫秀也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为此,肖建华将女儿两同伴及其她们的母亲、闫秀和村委会一起告上了法庭。事后,在弄清堰塘属社上所有后,他撤销了对村委会的起诉。
肖建华介绍,自己承担50%的责任,女儿两同伴的家庭和堰塘“承包人”闫秀应共同承担50%的责任。
对此,闫秀表示,自己在外打工,也没再经营堰塘,自己是在事发之后才赶回老家,自己很冤。另外两女孩的家人则表示,自己的孩子并非故意拉小容落水,此事属于意外,两个孩子无责。
都在等法院的判决结果
女孩父亲:如果他们被判无责将继续上诉
8月20日,通江县人民法院杨柏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随后再次组织调解,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肖建华表示,小容溺亡后,按照城镇人口生活水平算,自己女儿的赔偿费用有70万元左右,自己承担50%的责任,其他3方应该共同承担50%的责任,三方被告应该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每家约12万元左右。
在法院组织调解时,肖建华表示自己愿意承担75%的责任,另外三方被告人共同承担25%的责任,但三方被告还是不同意。
对于不同意的原因,小涵的妈妈称,事发当天,是小容喊的小艺,然后两人带着小涵一起出去耍,“我女儿只有6岁多,她们两个大一些,都是听她们的话”。
小艺的妈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天小艺还在家里睡觉,就被小容喊出去耍,午饭都没回来吃,然后他们才知道出事了。她称,小容出事后,大家都很难过,要说责任,“小容的妈妈专门在家看管她,她的监管责任更大”。
面对12多万元的赔偿费用,小涵的妈妈说:“如果说是慰问,我们同意,但绝不是赔偿,这个费用也不是他(肖建华)说多少就是多少”。
而闫秀的家庭情况更为特殊,其丈夫去世已20余年,她还有对双胞胎儿子,大儿子还是残疾。由于家庭困难,为了挣点钱,她才想法去承包堰塘,没想到遇上这个事情。对于肖建华诉求的12万余元的赔偿费用,她称自己确实负担不起。
8月28日,当事各方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肖建华表示,如果法院判他们无责,自己将会继续上诉……
新闻名词: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原题为:《12岁少女堰塘溺亡引发“生命权纠纷” 父母把这些人全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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