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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家泄露证券交易内幕消息,自首认罪认罚被宣告不起诉
8月2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行公开宣告会,对一起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决定。
两名被不起诉人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对其依法宽大处理,要珍惜党和国家给予自己重新做人的机会,深刻吸取教训、增强法制意识,在今后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牢记和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上海检察一分院微信公号 图李某是一家知名民营企业董事长和创始人。2016年,李某的民营企业参与某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后因政策变化导致重组失败。李某作为收购重组的参与人提前知悉这一对证券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其后,李某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在重组失败信息尚未公开前,将信息泄露给其同学王某,王某随即将持有的8万余股该股票悉数抛售,非法实施内幕交易210万余元,避免损失29万余元。案发后,李某、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某已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海检察一分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李某经营的民企系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旗下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50多家,每年为国家贡献税收5000余万元,创造就业岗位1000余个,且目前正在筹备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王某也是一家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对企业经营、产业发展、员工就业等造成重大影响,必须审慎对待。经细致审查,在查明李某涉嫌触犯《刑法》第180条关于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条款且案发后自首等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对李某、王某开展释法说理、政策教育等工作,促其认罪悔罪,并多次亲笔书写诚恳的悔罪材料,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李某、王某罪行不重,且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根据认罪认罚程序可以从宽处理。经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对李某、王某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了李某、王某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避免了“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失业一批工人”现象发生,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近年来,上海检察一分院立足检察职能,强化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一,依法严惩侵害民营经济的犯罪。积极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以办案为抓手,坚决惩治以民营企业为对象的诈骗类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类犯罪,依法从严从快追究刑事责任。如办理中恒通集团以虚假的财务报表发行私募债券,导致多家民企蒙受巨额损失一案,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对中恒通集团负责人及做假账的注册会计师分别以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事实等罪名提起公诉,实现全链条打击。结合我院承担了全市大多数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特点,依法办理全国首例高频交易操纵期货市场案件、首例“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及多家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基础资本市场。
第二,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涉罪案件。坚持平等对待,严格区分违法和犯罪界限,以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涉罪人员认罪态度、所在企业生存发展、员工就业等因素,依法稳妥开展办案,避免“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失业一批工人”现象。对于涉罪的民营企业家,充分考虑羁押和处刑的必要性,坚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政策尺度,对罪行不重、危害不大且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涉罪企业家,深入做好教育挽救,加强释法说理,严肃督促涉案人员认罪认罚,争取法律的从宽处罚。同时对于实施集资诈骗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广大群众权益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做到当严则严,从重处罚。
第三,充分延伸综合治理的检察职能。不满足于个案办理成效,着力延伸检察办案效果,主动参与市场治理,帮助民企防控刑事风险。2018年来,院党组成员带队走访调研不同行业和规模的民企65家,认真听取民企司法需求,做到“察企情”“解企忧”。在证券期货案件办案领域,积极与上海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建立研商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工作机制。以筹建全国检察机关首家证券期货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依法办案、理论研究、人才培养、警示教育等职能,助力市场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如针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发现的某知名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整改意见,后期由分管检察长带队走访,了解整改情况,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我们还将适时选派检察官开展“送法进企业”等法律服务,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和用法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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