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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施某从4家银行骗贷2060万被判3年3个月罚金80万
很多银行为缓解小微民企断贷、续贷难题,推出“无间贷”产品,即到期先归还利息,不用归还本金,即可续贷。然而,这竟被骗贷者利用来为自己辩护。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福建晋江一男子通过提供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等证明资料、虚构贷款用途等手段,骗取平安银行泉州石狮支行、兴业银行石狮支行、泉州银行石狮支行、海峡银行石狮支行4家银行贷款合计2060万元,造成银行经济损失达1685.11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人施某集,男,1959年3月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为石狮市康乐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康乐公司”)法定代表人、显利洋行(石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显利洋行公司”)实际经营者。
2013年至2014年间,康乐公司、显利洋行公司及施某集为骗取泉州银行石狮支行、兴业银行石狮支行、平安银行泉州石狮支行、海峡银行石狮支行贷款,先后4次采取提供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虚构贷款用途等手段,共骗取上述银行贷款2060万元。
具体来看,2013年,显利洋行公司向海峡银行石狮支行被骗贷60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4.06万元),向泉州银行石狮支行骗贷50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7.73万元)。康乐公司向泉州银行石狮支行骗贷50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3.32万元)。2014年,施某集向平安银行石狮支行被骗贷27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康乐公司向兴业银行石狮支行被骗贷19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综合起来看,泉州银行石狮支行损失最大,共计损失771.05万元。
“无间贷”到期不还,仍属于骗贷
值得一提的是,康乐公司向泉州银行石狮支行骗贷500万元后,施某集曾向泉州银行申请通过“无间贷”的方式办理续贷,并获得通过。在法庭上,施某集以此辩护其从泉州银行获取的贷款不构成骗贷。
据泉州银行石狮支行客户经理李某证言,2014年6月,康乐公司在泉州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施某集及3家联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起向泉州银行申请通过“无间贷”的方式办理续贷手续,就是只需每月偿还利息,不用偿还本金。经审批后,泉州银行同意上述几家公司办理续贷手续,续贷期限一年,续贷到2015年6月份,续贷金额500万元。然而到了2014年9月份,康乐公司并没有归还利息和本金,2015年6月份到期后,该公司连本金也没有偿还,造成银行损失500万元。银行找两家公司催讨过,但他们都说自己没有钱。
对于上述情况,施某集的辩护人提出,康乐公司、显利洋行公司2014年向泉州银行的贷款是根据无间贷协议,只需偿还利息即可申请,康乐公司、显利洋行公司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不过,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康乐公司、显利洋行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向泉州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到期后,根据双方签订的无间贷协议,只需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即可续贷。实际上,是使原本到期的贷款得以延期还款一年,但一年之后,康乐公司及显利洋行公司仍然无力偿还贷款,分别造成373.31万元及397.73万元的贷款本金未能收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康乐公司及显利洋行公司前后两次贷款紧密关联,后一次贷款是前一次的延续。据此,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经审理,法院判定,石狮市康乐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人民币690万,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63.31万,属损失重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显利洋行(石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人民币1100万,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51.79万,属损失特别重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施某集作为上述二家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外还以个人名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人民币270万,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70万,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事实和相关证人证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石狮市康乐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显利洋行(石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80万元;施某集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由于施某集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施某集被判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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