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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三审: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薛丽萍
2019-08-22 11:5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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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修正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草案拟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建议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草案二审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试验性医学研究、医疗器械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建议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明确举办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二是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同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是增加规定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对非营利医疗机构增加优惠政策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建议增加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内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二是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此外,根据此次三审的修正案草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拟将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基本护理需求。

    责任编辑:石鸣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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