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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面启动向非沪籍家庭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非沪籍家庭也能申请上海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了。
8月2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房管局获悉,近日,上海16个区正陆续启动非沪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及受理工作。这意味着,上海已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向非沪籍家庭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据上海市房管局介绍,想要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非沪籍家庭,需同时满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在上海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在上海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等条件方能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要求,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在家庭收入门槛方面,上海市要求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
今年4月22日,时任上海市房管局局长胡广杰在做客“2019上海广播民生访谈”节目时透露,2018年,上海市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将共有产权保障房受益面扩大至部分非沪籍家庭,并在虹口、松江、金山区先行试点申请受理。
据他介绍,截至今年4月,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已累计完成签约9.5万户。第七批次自2018年10月启动,累计接待咨询约12.4万人次,发放申请表格2.34万份。同时,在虹口、松江和金山开展符合条件非沪籍常住人口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评估后,预计今年三季度在16个区全面拉开。
记者从上海市房管局了解到,目前,各区正陆续启动非沪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及受理工作。为保障2019年上海非沪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供应,市住房保障机构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集落实房源。
非沪籍申请家庭的房源供应将计划单列,郊区以区为主,充分利用好辖区内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中心城区可申请市统筹大居房源,市统筹大居房源预计主要分布在浦东惠南、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嘉定黄渡和宝山顾村拓展等基地。待房源项目和价格明确后,将适时向社会和申请家庭公布。
上海市房管局表示,本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扩围,聚焦常住人口中在上海市创业、稳定就业的人员尤其是各类人才、青年职工,重点解决持证年限较长、学历层次高、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导向、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居住证持证人住房困难问题。此举是在进一步加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保障力度只增不减基础上的扩展,将不影响上海户籍居民家庭的正常供应。
附:非沪籍家庭申请共有产权房问答
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时,至少有一名申请家庭成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本市无住房,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已婚;
在现工作单位工作连续满一年且工作单位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需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申请非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标准是多少?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家庭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申请了非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审核通过后,可以购买户型有何规定呢?
经核定符合规定各项条件的申请人为1人的,购买一套一居室;申请人为2人或者3人的,购买一套二居室;申请人为4人及以上,购买一套三居室。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是否可以在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不是,应当在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基本准入标准一方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登记证后,满5年是否可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然后上市交易?
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购买政府产权份额。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只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房屋回购价格怎么计算?
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购买了非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是否还能购买本市其他住房?
不可以,在购买了非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之后,申请家庭成员不能在本市购买其他住房。
购买了非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申请家庭成员转为本市户籍的,是否能享受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同等待遇?
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取得上海户籍的,仍适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27号)的供后管理相关规定。
申请或购买了非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是否能申请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或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取得上海户籍并自愿退出申请或保障的,不得再次申请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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