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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两村民殴打法院执行人员砸坏执法记录仪,因妨害公务获刑
湖南湘西州凤凰县村民田某、王某,因抢送达法律文书的工作人员手机、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抗法举动,付出了被定罪判刑的代价。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8月8日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处获悉,在该院召开的湖南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已将“田某、王某妨害公务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18年6月6日上午,凤凰县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局3名干警在县卫计局干部韩某某及沱江镇人民政府干部陈某某的配合下,来到沱江镇金坪村平辽组被执行人田某家中送达法律文书。
当执行干警向田某出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进行送达时,同在田某家中的案外人王某此时冲向在一旁拍照的陈某某,边喊不准拍照,边对他拳打脚踢,田某见状,也冲过去殴打陈某某。
法院执行干警立马进行制止,制止过程中,王某、田某不分青红皂白,见人就打,用脚乱踢执行干警。其间,王某将执行干警随身携带的法律文书全部撕毁,扭伤执行干警手臂,抢夺执法记录仪和手机,将其全部砸坏,阻止执行干警记录事发经过及打电话求助。
在执行干警撤离至警车边后,王、田两人拦住警车不让离开,一边用电话召集亲友前来,一边向围观群众散布政府干部打人的谣言,企图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直至凤凰县法院执行干警、县公安局民警相继赶到现场,局面才得到了控制。
随后,民警依法将田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则趁乱逃走。此次事件,造成沱江镇人民政府干部陈某某遭殴打受伤,事后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三名执行干警受轻微伤。
湖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田某因妨害公务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逃跑的王某于2018年8月14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5月,花垣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湖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及配合法院工作的公务人员在执行工作中的一切行为,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均应积极配合,而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执行人田某、案外人王某殴打公务人员、撕毁法律文书、摔砸执法器材,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触犯刑律,最终受到刑罚制裁,任何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该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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