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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9起黑恶案件的25名被告获刑|哈市通报第十三...
本文原标题:《又有9起黑恶案件的25名被告获刑|哈市通报第十三批黑恶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情况》

这9件黑恶犯罪案件中,
有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漏犯;
有长期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出租车驾驶员向其交纳保护费,非法控制出租车运营市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有对业主及装修工人进行恐吓,阻止进户及装修,给小区居民及装修工人造成恐慌的恶势力团伙;
还有此前宣判的夏立颖团伙、于波团伙、闫志明团伙及吕建财团伙的漏犯。
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罚金。

“套路贷”黑社会组织漏犯
被判11年罚18万


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徐某亮指使周某泉、陈某铭、韩某向公安机关出具虚假证言,让三人谎称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孙某的韩某、王某丹、周某泉系陈某铭经营的手机分期平台的工作人员,所催收的是孙某欠手机分期平台的款项,而非欠杨某的款项,致使杨某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亮参与诈骗犯罪5起,犯罪数额为既遂数额96650元,未遂数额20000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亮参与敲诈勒索犯罪6起,犯罪数额为既遂数额86600元,未遂数额13300元。
审判结果
道外区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徐某亮明知杨某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按照杨某的指示为被害人办理“无抵押贷款”,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徐某亮明知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曾指使他人对不能按照虚假借款协议支付“欠款”的被害人采用恐吓、尾随、纠缠、威胁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勒索财物,仍按照杨某的指示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纠缠部分被害人,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徐某亮明知杨某是犯罪的人而仍指使他人为其提供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亮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徐某亮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应依照处罚较重的既遂处罚。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亮十ー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恶势力强行砸破单元门
让业主入住尚未交付的房屋主犯被判五年

其中,
王某龙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8次;
徐某胜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7次;
韩某雷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6次。
审判结果
双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韩某雷、徐某胜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多次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龙系主犯,韩某雷、徐某胜系从犯。韩某雷系累犯。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王某龙有期徒刑五年;
判处韩某雷有期徒刑四年;
判处徐某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责令王某龙、韩某雷、徐某胜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0800元。
“碰瓷”酒驾司机入狱被罚15万


道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冷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以闫某明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冷某系主犯,案发后冷某主动投案自首,供认犯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男子参与恶势力开设赌场
获刑三年,罚30万
孟某荣负责抽头渔利,李某亮(已判刑)和刘某东(另案处理)负责放哨,王某仁(另案处理)负责赌场杂事,胡某林负责开车拉于某去赌场取抽头渔利。
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数在30-40人左右,每天抽头渔利为1-2万元,合计抽头渔利约60万元。其中参赌人员孙某某因在赌场内输钱,并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迫于于某等人恶势力压力,孙某某将自己的房屋变卖偿还赌债。
2013年2月至4月,于某伙同孟某荣、陶某海、李某亮及胡某林等人在尚志市尚志镇世某富苑小区门市房地下室内开设赌场,于某指使陶某海负责管理赌局,给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发放工资和车费,孟某荣负责抽头渔利,李某亮和刘某东负责放哨,胡某林负责开车拉于某每天去赌场内取抽头渔利。
赌博方式为推牌九,每天参赌人数20-30人,每天抽头渔利1-2万元,合计抽头渔利60万元。其中在该赌局参赌的张某某因在该赌场内输钱,并欠下于某赌债8万元无力偿还,致使张某某的妻子于某服农药自杀。事发后,于某放弃债权,并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
尚志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荣参与于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开设赌场,参赌人数众多,赌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孟某荣系从犯。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孟某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暴力垄断长途客源
付某主动投案获轻判
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哈尔滨某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某(在逃)取得了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为垄断客源,与夏某颖(已判刑)一起组织并指挥被告人付某以及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刘某民、王某(均已判刑)、张某(在逃),在其客车运营线路上以暴力手段阻止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肆意拦截车辆,辱骂、恐吓、殴打司机及乘车人,并打砸车辆。其中,付某参与作案5次,后于2019年5月5日到巴彦县公安局投案。
2017年7月11日5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夏某颖在巴彦县镇东乡镇东中学附近将被害人任某某(男,时年35岁)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夏某颖上前非法盘查任某某拉客情况,在任某某提出质疑时遭到辱骂,夏某颖与付某用拳头击打任某某面部、肩部,并将任某某拽下车,付某踹任某某一脚,夏某颖击打任某某面部一下,任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夏某颖赔偿任某某人民币300元。


2017年10月中旬某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以及宫某众、丁某福、刘某民在巴彦县镇东乡张家岗道口附近将木兰县的被害人郑某某(男,时年55岁)驾驶的出租车辆截停,四人非法盘查并辱骂郑某某,宫某众用拳头击打郑某某脸部两下,刘某民将出租车上的棚灯掰掉。在郑某某欲驾车离开时,付某等4人又用脚踢出租车前部,并强行让其返回木兰县。经物价部门鉴定,郑某某的黑LGM127吉利金刚出租车损坏价格共计人民币335元。案发后,宫某众赔偿郑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1500元。
2017年11月的某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王某在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附近将木兰县的被害人李某某(男,时年38岁)驾驶的出租车辆截停,二人非法盘查后得知李某某车内拉乘的4人系去哈尔滨市的乘客,便辱骂李某某,付某用脚踢李某某数下,王某用拳头殴打李某某两下、用脚踢李某某数下,并电话召集路某、张某,路某、张某到现场后再次殴打李某某,之后付某等4人强行让出租车上的4名乘客乘坐安某、夏某颖经营的大客车离开,李某某被迫驾驶出租车返回木兰县。
审判结果
巴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与同案犯多次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付某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付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应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大部分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酌情可对付某从轻处罚。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戒毒后靠“碰瓷”生财
恶势力集团栽了
自2018年7月中旬至8月末,吕某财、马某伙同刘某鹏、刘某明、张某华、张某威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彼此间有分有合在黑龙江省方正县、巴彦县、肇东市、肇州县、青冈县等地,以吕某财、刘某明脚被租乘车辆碾轧,向运管部门举报及暴力、恐吓相威胁的手段向司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
刘某鹏敲诈勒索12起,数额3万元;
刘某明敲诈勒索2起,数额5500元;
张某华敲诈勒索2起,数额5500元。
审判结果
方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鹏、刘某明、张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
刘某鹏、刘某明、张某华在所参与的犯罪中均系主犯。刘某明素有前科,具有自首情节;
刘某鹏具有坦白情节;
张某华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刘某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判处刘某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责令刘某鹏、刘某明、张某华共同退赔所参与的全部经济损失。
以暴力等手段,
强迫出租车驾驶员交纳保护费
首要分子被判两年半
2008年至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飞霸占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强行向从此处往江北学院路拉载乘客的出租车驾驶员收取保护费。
张某飞指使王某旭、“金某”等人在此看场子,以恐吓、打骂的方式驱赶不交保护费的出租车驾驶员,并先后指使被告人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等人向每台车收取每月300元或400元的保护费。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等人将收取的钱款交给张某飞,张某飞免除几人在此处拉客的保护费。
其中,
顾某龙收取出租车驾驶员庄某、宫某、林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2700元,交给王某旭7000元、其余部分交给张某飞;
怀某东收取出租车驾驶员汤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500元,全部交给张某飞;
张某东收取出租车驾驶员汤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400元,全部交给张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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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东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在张某飞等人形成的收费模式下,继续以恐吓、打骂的方式驱赶不交保护费的出租车驾驶员,除帮助张某飞收取固定几台出租车每月的费用外,还单独向往江北学院路拉载乘客的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强行收取每台车每趟20元的费用,其不在现场时,指使被告人肖某丽代其收取费用。张某东收取出租车驾驶员陈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7340元,肖某丽帮其代收2920元,合计人民币1026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飞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49860元,被告人顾某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32700元,被告人怀某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张某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12660元,被告人肖某丽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2920元。
审判结果
道里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飞、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肖某丽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本案系集团犯罪,被告人张某飞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东系主犯,被告人顾某龙、怀某东、肖某丽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飞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飞在羁押期间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属立功,且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怀某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顾某龙、肖某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张某东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飞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其他4名被告人二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3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实习生周玉鑫记者:梁可心王冠/文/摄/视频拍摄
编辑:马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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