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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找的考研“枪手”刚入考场就被查出,4人获刑

澎湃新闻记者 葛熔金
2019-07-31 12:5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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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吴某某两次考研都没考上,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吴某某找“枪手”为自己替考,未料刚入考场就被识破。

7月3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获悉,7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等4人因犯代替考试罪一审被判刑。其中,吴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危险驾驶罪)未执行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吴某某,杭州人,1989年生,大学专科毕业后又获专升本学历。此后他打算再考取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提升自己,奈何两次考研都未被录取。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研究生考试前,吴某某找到吴某甲,商议寻找替考一事。吴某甲通过吴某乙帮忙找到了刘某某替考,并承诺给予刘某某两千元作为报酬。2018年12月22日上午,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拉开帷幕。拿到吴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后,刘某某如约赶赴考场。

当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夏衍中学考点内,监考老师在核对考生信息时,发现考生吴某某的相貌与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存在较大差异,于是将其请进办公室。一问之下“吴某某”紧张地露出了马脚,替考“枪手”刘某某现形。

事发时,吴某某正处于危险驾驶罪的缓刑考验期。吴某某2018年10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余杭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本案案发时吴某某正处于缓刑考验期。

庭上,法官对吴某某等四被告人当庭进行了法庭教育:“你们每一个人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本应该用自己的知识回报社会,回馈家庭,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不仅扰乱国家的考试秩序,也触犯了国家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的情节,故作出较轻的处罚。希望四被告人汲取教训,深刻反省自己,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做一个守法、诚信的人,用自己的真才实学回报社会。”

江干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结伙,让被告人刘某某代替被告人吴某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除吴某某外,帮忙联系替考者的吴某甲、吴某乙,还有替考者刘某某都因犯代替考试罪受刑罚。江干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吴某甲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吴某乙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谢春雷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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