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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红色记忆”,各地立法全方位保护革命遗址

微信公众号“西交民巷23号”
2019-07-30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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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瑞金、遵义、延安、西柏坡……这个夏天,众多游客纷纷选择“红色旅游”,到革命圣地瞻仰红色遗迹,聆听革命故事,接受心灵洗礼。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暑期我国红色旅游目的地游客接待量仍将保持上涨态势,全国将有超过1亿人次前往红色旅游目的地。

红色旅游“圈粉”无数的同时,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也早早提上日程,各地纷纷立法,全方位保护红色文化革命遗址。

保护红色遗址,省级层面首部地方性法规即将出台

7月23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办《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这部法规是省级层面全国首部该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山西是革命老区,红色文化遗存丰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率先通过立法方式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具有重要的政治、历史和现实意义。

该条例草案共6章49条,主要明确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原则、政府的职责,规定将建立调查和认定制度,科学系统的保护机制,强化教育功能、促进融合发展等。

条例草案明确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其历史价值、文化内涵、教育意义、纪念意义,分别列入省级、市级、县级红色文化遗址重点保护名录。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当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针对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点多面广、底数不清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红色文化遗址调查工作,提出重点保护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留住“红色记忆”,各地立法构建全方位保护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地方人大制定本地区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法规提供了法律保障。

福建龙岩

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红色文化遗存的内涵,同时规定,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关系,确保红色文化遗存真实、完整和安全。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遗留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和实物。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著名人物故居、旧居、活动纪念地、纪念设施及其遗物;

(三)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重要战斗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四)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

(五)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物。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文化、民政、规划、建设、旅游、环保、教育、档案、地方志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党史、文物、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宁夏吴忠

定期开展红色文化遗址普查

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这是吴忠市第一部关于红色文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及其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红色文化遗址普查,建立红色文化遗址档案和信息管理数据库。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地方志等部门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认定,编制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明确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的六种行为:

(一)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画、涂抹或者张贴广告;

(二)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三)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擅自改变红色文化遗址用途;

(五)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坟墓;

(六)采石、采矿、爆破、毁林、开荒、挖掘、取土、射击、狩猎、圈养及其他危害、破坏红色文化遗址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江苏盐城

建立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

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这部条例是盐城市自2015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江苏省首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一大特色是把传承利用专门列为一个章节,作出相应规定。为了统筹推进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利用传承,深化其价值挖掘和利用创新,提升其公共服务效应和社会教育效果,条例规定政府加强文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新四军等革命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利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传承弘扬新四军铁军精神。

同时,条例规定,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

江西赣州

整合革命遗址资源,形成联合展示体系

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40条,是赣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二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革命遗址维护修缮一直是革命遗址保护立法的焦点问题。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修缮和利用等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将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修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赣州的革命遗址资源非常丰富,但问题是大部分分布较为分散并地处偏远。这些散落的革命遗址如果不与其他资源相结合,其利用难度非常大。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革命遗址安全和不破坏历史风貌的前提下,整合有条件的革命遗址资源,与教育培训、扶贫开发、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纳入相应发展规划,开展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鼓励将革命遗址与当地其他文物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相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和内容,形成联合展示体系。

(原题为《留住“红色记忆”,各地立法全方位保护革命遗址》)

    责任编辑: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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