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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零容忍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宽严相济审未成年犯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9-07-26 22:3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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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在第二十期“案例大讲坛”上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始终贯彻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价值取向,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无死角、无灯下黑。

与此同时,最高法强调,要宽严相济审理未成年犯罪行为,以此教育挽救、促其回归社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最高法院同日一并发布了9起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全国首例性侵类宣告从业禁止案、全国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案、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等。

首例性侵类宣告从业禁止案入选

“林某强制猥亵案”系全国首例性侵类宣告从业禁止案件。

案情显示,2016年7月1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在其住处给被害人王某某(女,事发时年满15岁)补课后,强行抱住王某某并不顾其反抗,对其实施猥亵。

案发后,王某某向母亲黄某某反映该事,黄某某与被告人林某交涉未果后,于7月28日报警。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为满足性刺激而猥亵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林某违背教师职业要求和道德,利用补课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可对其处以从业禁止。

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林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林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新增了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此案系全国首例性侵类宣告从业禁止案件,对于构建涉性侵人员信息库、推动加强相关行业入职审查管理具有积极的首创意义。

最高法表示,对被告人宣告禁止其从事教育相关工作,待刑罚结束后尽可能避免其接触未成年人,降低其作为具有教育、管理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风险,彰显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

同时,上述典型案例还涉及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培训机构“色狼教师”猥亵儿童等案件。

胡云腾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始终贯彻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政策价值取向,对实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无死角、无灯下黑。

有案例涉及校园暴力致死,最高法:宽严相济审理

在保护未成年人受害者的同时,最高法亦强调宽严相济审理涉未成年人犯罪,其中有一起案件涉及校园暴力伤害。

案情显示,2016年11月,被告人甲(14岁,学生)因看到自己喜欢的女同学与被害人丁某(14岁,学生)关系亲密便心生怨恨,纠集社会青年乙某及另外11名同年级在校学生意欲殴打丁某。被告人甲等12人将被害人丁某哄骗至某篮球场附近,众人先后冲上去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进行围殴,造成被害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甲等11名学生在老师做工作后,由家属主动带至学校或公安局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甲等12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期。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等12人聚众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甲等11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甲等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据此,认定被告人甲等7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根据被告人丙等5人属于被邀跟风打架、事后积极施救的事实和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被告人丙等5人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最高法指出,本案因出现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做到该打击的打击、能挽救的挽救,对纠集者、成年主犯均依法处以重刑。同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注重矛盾化解,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修复社会关系裂痕。

“根据被告人丙等5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返校学习的强烈意愿,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法院判处缓刑,督促家长加强管教。本案的审理,对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促使其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最高法表示。

    责任编辑:蒋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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