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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莒县法院对盛友志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2019-07-22 17: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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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上午,莒县人民法院对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盛友志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莒县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二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莒县法院以盛友志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同晓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盛生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以保险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贾华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刘桂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公伟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盛永成(在逃)等人伙同盛友志、张同晓、盛生志等人以莒县刘官庄镇前云村为中心,为取得吹塑、物流等行业的竞争优势,多次交叉结伙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盛永成等人为首,盛友志、张同晓、盛生志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在莒县刘官庄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盛友志参与非法拘禁作案1起、寻衅滋事作案13起,致6人轻微伤;张同晓参与非法拘禁作案2起、寻衅滋事作案7起,致1人轻微伤;盛生志参与寻衅滋事作案4起,致1人轻微伤。另外,贾华仟、刘桂朋参与非法拘禁作案1起,公伟朋参与衅滋事作案2起,致2人轻微伤。
莒县法院认为,以盛永成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在莒县刘官庄镇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盛友志、张同晓、盛生志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贾华仟、刘桂朋、公伟朋临时参与实施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现有证据,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但应根据所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共计30余人旁听了宣判。
来源:莒县法院刑庭

文字:郑爽 摄影:杨宝红

编审:张玉刚杨宝红

邮箱:juxianfayuan@126.com

电话:0633-623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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