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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伯倒走健身与未拴绳宠物犬相撞致残,法院判双方均担责
杭州的王大伯一天晚上在江边倒走健身时与一条未拴绳的“萨摩耶”宠物犬相撞倒地,王大伯经医治出院后,被鉴定为10级残疾。
7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市富阳区法院获悉,事后王大伯向犬主李小姐诉赔,该院日前综合双方情况,判决由犬主李小姐承担60%责任,其余40%责任由王大伯自行承担。
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李小姐带着她未拴绳的“萨摩耶”在江边的公共通道上行走,正在倒走健身王大伯与从草丛中突然蹿出的“萨摩耶”发生碰撞,王大伯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
王大伯被诊断为右侧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叶脑戳伤等,并做了开颅手术,清除硬膜外血肿,共花去医疗费用7万余元。出院后,王大伯就其损伤致残程度进行评定,结论为构成人体损伤10级残疾。
2018年12月,王大伯到富阳法院起诉李小姐,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近18万元。
原告王大伯在庭审中表示,事发时他确实在倒着行走,但其曾多次回头观察四周情形,无法预见会有动物从草丛中蹿出,致其被撞倒受伤。法律并未规定行人不能在公共人行道上倒着行走,即使存在过错,也只是一般过失,而不能认定为重大过错。同时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因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同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李小姐的动物没有办理养犬证,没有系狗绳,且又在公共场所,违反了城市养犬相关管理规定。本案系特殊侵权责任纠纷,理应由李小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李小姐则认为,王大伯在公共道路上倒着行走时,未关注其身后情况而自行跌倒受伤,他的病历中也记载说是“走路时不慎自己跌倒”,并非被狗撞倒;王大伯主张其主观意识无法预见,也足以说明他未注意自身安全。王大伯跌倒后神智清醒,无明显外伤,她已出于人道主义垫付1.5万元医药费,因此不同意王大伯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李小姐饲养的“萨摩耶”宠物犬与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较为严重的损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先生夜晚倒行的危险行为也是案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足以认定王先生具有重大过失。故综合李小姐的“萨摩耶”未办养犬证、未使用束犬绳(链),王先生倒走时未确保自身安全等原因,判决由李小姐承担其中60%的责任,其余40%的责任由王先生自行承担。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最终认定,王大伯的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因此应由李小姐负担9万余元,扣除前期已垫付的1.5万元,李小姐最终应支付王大伯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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