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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迈入法治化,重点区域5年内基本完成
近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迈入法治化轨道。
与此同时,同步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从2019年起,我国将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此基础上,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国全覆盖。
《办法》明确,国家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
《办法》规定,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记载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等,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登记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有权行使方式分为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中央委托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登记为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应当在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划定。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管理或保护范围优先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划定。水流以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提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湿地按照自然资源边界划定登记单元。森林、草原、荒地登记单元应当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海域依据沿海县市行政管辖界线,自海岸线起至领海外部界线划定登记单元。无居民海岛按照“一岛一登”的原则,单独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固体矿产以矿区,油气以油气田划分登记单元。
自然资源部登记局负责人表示,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法治化,将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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