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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见死不救”不挪车,“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孙莹 崔天奇/“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微信号
2019-07-19 11:17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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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号凌晨3点半,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小客车前部与一辆铲车尾部发生碰撞,小客车冒出滚滚白烟,司机和一名乘客困在车内。在一段广泛流传的视频中,一位路过的司机不断提醒铲车司机把车往前挪一挪,但铲车司机只是不停地在一边打电话。

很快,白色小客车的浓烟就变成了熊熊烈火,而就在有好心的路过司机帮忙灭火的时候,铲车司机仍然在一边摁着手机,袖手旁观。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的强烈质疑,铲车司机为什么不救人?这种做法是不是涉嫌故意杀人?另外,铲车能上主路吗?

昨天晚上,北京交警通报: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过失致人死亡两个关键:一是疏忽大意,一是过于自信

也就是说,目前,警方认定视频中的铲车司机戚某某涉嫌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一些网友认为的故意杀人罪。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什么样的罪?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解释,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词有两个,一个是疏忽大意,一个是过于自信。

“过失致人死亡的是说他其实在主观上面并不是希望这个人死亡,但是因为他的过失导致了这个人的死亡。一般分两种,一种是说因为他的疏忽大意,本来应该能够预见到这个人会死亡,或者说这个结果会发生,但是他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说他虽然预见到了,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但其实并没有避免得了,这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那么,具体到这个案件上,戚某某为什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岳屾山表示,这样看来,警方要么是认为他没有预见小客车会起火烧死人;要么是认为戚某某打电话报警属于采取了预防措施,只是这个措施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具体到这个案件来讲呢,因为网上流传很广的那个视频并不是从开头开始录的,所以说不太好确定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果说是按照过失的这种来进行分析,那应该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他因为他的疏忽,没有预见到这个会起火,会导致人员死亡的这种结果发生;或者说他可能已经预见到了,他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进行预防,但是他所采取的这个措施并不足以阻止这个结果的发生。可能他轻信他采取的这种措施已经能够避免这个结果发生,但是最终还是有人死亡了,所以说从这个认定是来看,可能会认为他是属于一种过失的心态,从而导致人死亡。”

律师称:认定间接故意杀人,要看否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

但是正如很多网友所说,戚某某眼睁睁看着小客车从冒烟到起火,他明明有充裕的时间把车挪开,但他却只是不停打电话,而且在路人冒着生命危险救火的时候他也袖手旁观。这难道不是间接故意杀人吗?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解释,认定间接故意杀人,要看他是否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

“间接故意杀人,说的是说主观,他其实还是一个故意。但是他这个故意,并不是去积极地追求这个结果的发生,而是说他放任了这个结果。就是说他已经预见到了这个结果会发生,但是,他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至于说结果是会发生还是不会发生,在他的内心其实是一种放任的态度,他并不是去积极的追求。这个是一个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那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就比较重了。故意杀人的,将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罪名与法院最终定罪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当然,目前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只是警方对戚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理由。这和检方是否提起公诉、以什么样的罪名提起公诉;以及法院最终以什么样的罪名定罪量刑,没有必然联系。岳屾山也指出,不论是在公检法哪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发现了新的线索,那么最终的罪名都有可能改变。

“当然是我们说如果在侦查的过程当中发现,其实他对这个结果的发生并不是一种过失的心态,而是一个间接故意的心态,那可以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时候,甚至是在法院审判的阶段,最终是确定一个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分析:

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各方应该首先还是强调的是救人,尤其是紧急情况下,比如说被害人躺在路中间,随时可能被其他的车辆碾压;或者说是压在车底下,需要把他赶快从车底下他挪出来,不然就压死掉了;或者是困在车内,这时车子可能发生燃烧,或者说又被后面的车子追尾,要赶快把人给拖出来……这种情况是一个非常紧急的情况,这种紧急的情况应该说远比报警要紧急。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无论是按人情世故,还是按法律规定,首先是要救人,除了这些紧急情况之外,当然还是尽可能的是报警,当然是也是应该做的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有比这更紧急的有关的人在救人的问题上可能有处置不当的问题,所以因为可能有处置不当的问题,所以司法机关也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立案了。否则的话,一般来说他就交通肇事立案就可以了。

(原题为:《“见死不救”不挪车司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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