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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官员: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7月18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吹风会上表示,从央行的角度出发,信用约束重点是要防范各种类型的债务违约风险。
他指出,各种类型债务违约风险防范可以从三个层次来开展:
第一,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我国,市场化手段目前主要指通过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的民事交易行为信用记录进行跟踪、记录、信息共享,通过市场化手段来防控风险。
“这方面市场约束力是很强大的,打一个简单的比方,某一个企业或个人,假如过去在银行借了钱或者发了债,一旦发生违约,再借钱和发债会受到很多约束,要么借不到,要么借债的成本很高,要么借款的金额会受到限制。”万存知表示。
第二,通过政府手段。政府部门通过共享相关信用信息、联合惩戒,对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主体形成约束,守信者会越来越方便,不守信者会越来越不方便。
第三,通过法律手段。万存知表示,在实施信用监管过程中要保护个人隐私,要保护商业秘密。在我们国家,将来随着制度的发展,法律手段会越来越重要,在下一步工作中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加大对“信用破产”这项制度的研究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包括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如果债务负担过重、债务违约可能性大,而且自己还不能解决,缓释这类债务压力,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在西方国家有比较成功的做法,加强破产的相关制度建设。
万存知表示,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包括个人信用破产,也包括企业信用破产,将来有可能的话针对地方政府也建立信用破产制度。
“信用破产和主体破产不一样,我们国家有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主体破产,信用破产是主体不破产,而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考虑怎么进行保护,怎么进行信用修复。通过引入信用破产制度,能够为联合惩戒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万存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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