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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官员额的数据观察
原创:王禄生
众所周知,法官员额就是指按照案件数量、人口密度、法院设置等因素来固定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人数,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是实现法官精英化、专业化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数说司法(微信号:justice_data)“数说美国”系列第七期我们就来聊一聊美国的法官员额。
01
美国联邦法院的基本类型
美国司法系统由联邦司法系统和州司法系统组成。
联邦层面的许多法规仅能适用于联邦案件,而对各州司法体系无约束力。
也就是说,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平行设立,两者互不隶属。本报告仅考察美国联邦法院的员额制度。
联邦司法系统包含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由三个层级构成:(1)联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2)联邦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3)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和(4)领土法院(U.S. Territory Court)。
如下表所示,目前美国联邦法院普通法院系统由1个最高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91个联邦地区法院和3个联邦领土法院构成。
美国联邦普通法院类型
美国联邦专门法院对特定事项享有管辖权,专门法院有审判法院(初审)和上诉法院(上诉)两个层级。
从类型来看,专门审判法院有:
(1)联邦税收法院(United States Tax Court):1942年根据美国宪法设立,受理纳税人对国内税务署(IRS)作出的关于税款差额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案件;
(2)联邦国际贸易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受理任何根据规定进口贸易的联邦案件。此外,该法院还对追偿关税、关税保证金、针对欺诈或过失的民事处罚等诉讼拥有排他性管辖权;
(3)联邦索赔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始成立于1855年,当时称Court of Claims。它对基于美国宪法、联邦制定法、联邦法规、与美国政府订立的合同而向美国政府提出的索赔请求或任何其他非基于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具有初审管辖权;
(4)联邦外国情报监视法院(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5)联邦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s):由破产法官主持的,专门处理破产事务的联邦法院。合法的破产只能由破产法院宣告。联邦破产法院没有单独的机构设置,只是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部门存在,受理破产案件。
除了上述享有初审权的专门法院,美国司法系统还设置了专门管辖初审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它们分别是:(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受理有关专利、植物品种保护、版权、商标、对美国政府的合同和财产权利请求等的上诉案件。对美国索赔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美国退伍军人上诉法院的判决具有上诉管辖权;(2)美国武装力量上诉法院;(3)美国退伍军人上诉法院等等。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专门法院类型
02
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员额
- 2016年度美国联邦主要法院法官员额
下表详细列举了美国联邦主要法院法官的员额:2016年度联邦最高法院共有9名法官;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员额167名,其中法官员额最多的是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9名),员额最少的是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6名),平均每个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员额约13名;联邦地区法院共有法官员额673名,法官员额从1位(如美国肯塔基东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到28位(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不等,平均每个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的职数约为7名。
除了普通法院法官之外,专门法院中以破产法院所具备的法官员额最多。联邦破产法院没有单独的机构设置,只是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部门存在,受理破产案件。
目前,绝大多数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均设置了破产法院——共有90个联邦破产法院。
由此平均每个联邦破产法院法官的员额大致为4名。
需要指出的是,联邦破产法院法官并非“第三条款”法官,其任期、选任和薪酬待遇与“第三条款法官”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联邦破产法院法官的薪酬比照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薪酬的80%发放。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最新“全家福”
2012-2016年联邦破产法官员额数变迁表
除此之外,比较特殊的还有联邦治安官这个群体。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联邦治安官视为广义法官的范畴。
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年终报告中我们大致可以认为他将联邦治安法官也视为法官群体的一员。
考虑到联邦治安法官受限制的权力,以及在英文中被称作para-judge。
在美国联邦法院网的官方报告《美国司法系统司法事务与专业事务辅助人员》中统计“联邦法官员额”(federal judgeships)时也包含了治安法官。
2012-2016年联邦治安法官员额数变迁表
总的来说,2016年度美国联邦狭义法官员额约为1273名(不含治安法官)、广义的法官员额则为1846名。
而2016年底美国人口约为3.23亿,由此可以折算出每10万人拥有联邦法官员额为0.39名。
即使把联邦治安法官这类准法官员额计算在内,美国每十万人拥有联邦法官员额也不过0.57。
当然,这并非美国法官员额的总数。
美国司法系统由联邦和州两部分组成。根据美国司法部2013年发布的官方报告,美国目前州司法系统共有法官27579名,每10万人配备州法官员额为10.2名。
可见,美国每十万人拥有法官的数量大致为10.6(狭义)至10.8(广义)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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