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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出资额之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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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原题为《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责任编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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