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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让教师“敢”举“戒尺”,仍须达成更多共识
就在中央发文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惩戒权”之际,又一则新闻将“教师惩戒难”的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二中一班主任,因为学生逃课,用课本抽打学生。此举给这位女教师引来“大祸”——除学校给予处分外,该县教体局通报:扣发绩效工资,责成学校不再聘用,纳入信用黑名单……此事引起舆论关注,也引发了不同意见的争论。不少网友感叹:在实施细则未出台前,即便教师惩戒权有了法律和文件“撑腰”,具体执行起来,践行师道落实“惩戒”二字,何其难!
该事件中,班主任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行为,究竟是必要的管教还是应该被摒弃的体罚,各方舆论表现出的针锋相对值得关注。
近年来,快乐教育理念深入人心,人们对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出现了较大分歧。虽然惩戒符合心理学、教育学规律,但不科学、不规范的惩戒,确实让惩戒权出现被滥用的风险。毋庸讳言,近些年教师滥用惩戒权导致惩戒过度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教师缺乏正确的惩戒观念和惩戒素养,这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惩戒”相关的新闻之所以容易在舆论中引发热议争论,也是因为人们习惯将之与“体罚”画上等号。
事实上,适度的、必要的惩戒既关系师道尊严,更有利于学生成长,这是家校合作必须达成的共识。教师的惩戒除了要有法律和文件“撑腰”,更离不开家长、学校、社会多方支持,健康的师生关系才能因此建立。
教师究竟如何把握惩戒尺度?明确教师“惩戒”权,亟待推出更具操作性的细则作“后盾”。
应该把惩戒权还给教师的理念虽然深入人心,但由于缺乏更为具体的操作细则,惩戒的范围和尺度并不明确,执行起来有难度。特别是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体罚”和“惩戒”的边界又十分模糊。怎么避免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并体现教育的温度和人性化?如何畅通救济渠道,健全监督机制?这一系列问题,都迫切需要教育部门推出实施细则予以解答。
(原题为:《让教师“敢”举“戒尺”,仍须达成更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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