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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外籍留学生交通违法且推搡交警,罚个“悔过”合适吗
通报还称,经查,该男子系福州某大学国际留学生。经批评教育,该男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书面悔过。目前,警方已对该男子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其所在学院已将该人带回加强教育。
根据在场目击者拍摄的视频画面显示,该外籍男子在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时,还对民警进行了推搡和追赶。
7月10日下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福建农林大学获悉,涉事外籍男子为该校国际学院留学生,校方坚决支持福州警方依法依规处理,将对该名留学生是否违反校纪校规问题开展调查。
不配合民警执法要承担什么责任?就此,澎湃新闻采访了多名律师。
针对此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认为,根据视频内容和警方通报,该名留学生存在两个违法行为。首先,该名留学生驾驶电动车载人属于交通违法,应给予处罚;其次是在交通违法后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并和民警发生冲突,属于妨害公务,应该予以治安处罚。
丁金坤指出,警方通报未点明冲突是口头冲突还是肢体冲突。
丁金坤认为,警方通报中,民警对该名留学生进行的批评教育,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口头警告,即训诫。与类似案件相比,处罚偏轻,不合比例原则,应该严肃执法,罚过相当。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则认为,根据网传视频,该名外国留学生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并从重处罚。
李斌说,留学生只是对交警有推搡行为,情节较轻微,不属于暴力袭警的行为。他补充,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如果暴力袭警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他表示,在中国领土范围内,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特定人员外,外国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相应责任。
针对此事,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从警方通报来看,公安机关只对该留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而对妨碍公务的行为,只进行了批评教育。
他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该行为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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