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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寻租与租值耗散
在19世纪之前,所谓“租”不过就是使用土地、房屋这类不动产而支付的报酬;而今,像是过年时节“租”个男友、女友回家,支付报酬,也不是什么新鲜事。那么,同样是“租”,租地和租人是否一样呢?
“租”(rent),或者说“租金”,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经济词汇。但比较怪异的是,如果诸位读者翻翻任意一本国内外标准的经济学原理教科书,会发现教材中涉及“租”的内容很少,即便有,通常也解释得相当简略甚至是含糊其词。相应地,大部分接受标准经济学教育的专业人士,常常说不清道不明“租”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这几年来业界常常把“共享经济”和“租赁”混为一谈。
这篇文章是有关“租”的经济学小史。
在经济思想史上,人们对rent的思考由来已久。不过在19世纪之前,rent通常仅仅指“地租”,间或指“房租”,其意义比较狭隘。从17世纪英国学者配第(William Petty)爵士开始,学者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地租——即使用土地的报酬——是如何决定的。当年休谟读了斯密的《国富论》之后,就在写给斯密的信件中指出:他有关地租的解释是错误的。因为斯密一会儿说土地上产出物价格的高低决定了地租的高低,一会儿又说地租的高低会影响土地产出物价格的高低。可惜的是,休谟还未来得及说明他自己对于地租的理解,就去世了。
1815年,被称为“现代地租理论元年”,标志着现代地租理论的诞生。因为在这一年中,四个人——李嘉图、马尔萨斯、托伦斯(Robert Torrens,英国军官,后为国会议员,是19世纪英国第二次货币争论中的领导人物)和韦斯特(Edward West,一位才华横溢的青年,后去印度担任法官,不幸病故)——相继各自独立地发表了同一种地租理论,这就是级差地租理论。
现代地租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价格决定地租,不是地租决定价格。
举个例子。假设土地有优劣之分,现在你在最优等土地上,投入100元,可以收获200斤麦子;市场上麦子的价格是0.5元/斤。那么200斤麦子的收益就是100元,正好和成本相抵。此时没有租金,差一些的土地也不会投入使用,因为只要100元投入下的麦子产量低于200斤,就会亏损。但是如果市场上麦子价格上涨,变成1元/斤,那情况就不一样了。首先,次等土地会投入使用,比如另一块地投入100元,产出只有100斤,但是现在也能做到收益与成本相当,因而耕种这块地至少不会亏本;其次,对于最优等地而言,200斤麦子现在能卖得200元,扣除成本后还获得了100元的盈余。这100元盈余归谁所有?如果前期100元投入是资本和劳动投入,那么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其实都已经获得了回报,这多出来的部分,只能归于土地所有者,即李嘉图所言的“使用了原有不可灭的土壤力,必须给地主一部分生产物”,这就是地租。
所以,只有当土地产出物价格上升,劣等土地投入使用,优等土地才会产生地租。随着谷物价格的不断上涨,越来越次等的土地逐步投入使用,肥沃程度不同的土地就相继获得了级差形式的地租,这就是级差地租。(前述例子是粗放耕种模式,如果随着谷物价格上涨,在同一块土地上不断增加投入,那么就是集约耕种模式,级差地租的产生机制不变。)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级差地租的核心逻辑是存在多种生产要素的情形下,固定某种要素的投入(比如土地),不断投入其他要素(资本或劳动),那么就可以解释固定要素的价格(地租)是如何产生的。所以后来级差地租理论被用来分析其他生产要素的报酬。比如马歇尔应用该理论来解释固定资本的报酬,他称之为“准租金”。而克拉克(John Bates Clark,现在被称为小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克拉克奖”,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则更激进,应用级差地租理论解释一切生产要素的报酬(固定资本要素的投入量,不断增加劳动投入,可以计算得出资本的报酬;反之,则可以计算得出劳动的报酬),这就是边际生产力理论的诞生,也就是如今写入教科书中的厂商最优生产理论——要素的边际产出等于其价格。
但是“租”的现实解释力还远不止如此,其还可以用于分析更为广泛的社会现象,比如“寻租”(rent-seeking)。
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美国经济学家图洛克(Gordon Tullock),在发表于1967年的论文“关税、垄断和盗窃的福利成本”一文中提出了寻租理论——“寻租”这个词汇,则是克鲁格(Anne Osborn Krueger)于1974年开始使用的。不过一百多年前,法国最杰出的经济学家萨伊(Jean-Baptiste Say)就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中详细描述了寻租现象。
按照目前流行的见解,寻租就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垄断性资源的利益,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以及福利损失(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寻租问题的工作论文,“寻租和内生性收入不平等”)。倘若给定适当的前提条件,这类观点不算错。但是,笼统地将“寻租”归结为一种贪腐行为,只是毫无意义的价值判断,并无助于我们真正了解寻租现象。
事实是,寻租是任何一个社会在转型期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西进运动时期的美国,还有19世纪之后纷纷独立的拉美国家,都存在大量的寻租行为。更重要的是,不同社会中寻租产生的结果完全不同,它既可以促使市场法治社会的形成,也能导致拉美经济模式。所以,如果我们不清楚寻租的内在机制,就很难作出好坏优劣之判断。
理解寻租,首先要弄清楚“租”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在19世纪之前,所谓“租”不过就是使用土地、房屋这类不动产而支付的报酬;而今,像是过年时节“租”个男友、女友回家,支付报酬,也不是什么新鲜事。那么,同样是“租”,租地和租人是否一样呢?
答案是“一样”,因为这类行为都是为了使用某种“独占权利”而支付报酬。土地、房屋的所有者对土地、房屋拥有独占性的物权;同样,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也拥有独占性的权利。正是这种权利上的独占,或者用更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垄断,才产生了“经济租”(economic rent):使用某种资源带来的收益高于其机会成本,而给资源所有者带来的回报。
因此,只要具备了某种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即由法律、行政或者其他权力所赋予的垄断能力,就有可能产生租(注意,只是“有可能” 而已,因为这是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像是“专利费”、出租车的“牌照费”等等,本质上都是“租”。
有读者可能会立刻想到:这不就是教科书中说的“超额利润”吗?没错,租就是超额利润,只不过和后者着眼于垄断企业的收益相比,租更强调的是一种超过资源使用之机会成本的额外盈余。
认识到这一点,就会明白“寻租”的实质。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而言,寻租就是动用一切手段“寻找超额利润”,这当然包括了非法手段。但是在我们指责寻租行为之前,先试着想象一下当一个社会从前现代世界向现代世界转变,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情形。此时,社会中绝大多数有价值的资源被特权人士所独占,其潜在价值被国王、贵族或者政府所“窖藏”。倘若要让这些资源真正得到利用,必须投入到市场过程中去,而能采取的方法,要么是天真地相信特权人士会放弃利益,要么就是不择手段地从特权人士那里将资源“赎买”(贿赂)出来:这才是寻租的本质。
在此意义上,寻租不仅不是坏事,还是一件好事。这就是十多年前某位经济学家提出“寻租有利论”的意思。毫无疑问,这样的论点甫一提出肯定会招致非议。只不过,大多数对于“寻租有利论”的批评都没有点出实质问题。因为就社会转型问题而言,判断寻租行为的好坏根本不是合不合法的问题,因为不存在这样的司法制度。试想,在一个前市场经济社会中,连基本的市场法规都不健全,所有寻利的行为都可以说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这完全取决于那些资源垄断在谁手中。
“寻租有利论”的真正问题是,把资源从特权人士手中赎买出来后,经过市场过程产生的资源价值不一定会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此时有可能存在“租值耗散”(dissipation of rent)。
“租值耗散”最初由美国经济学家戈登(H. Scott Gordon)在1954年一篇有关渔业公共资源的文章中提出,是张五常老先生力推的概念之一。其核心含义就是流传更广的“公地悲剧”的另一种表述:一项权利界定不清的资源,其租值在边际上会下降至零。公共鱼塘、公海捕鱼,这些是最为典型的例子,由于缺少实际的权利所有人,谁都可以任意捕捞,最终导致涸泽而渔,资源价值耗尽。
寻租就是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随着资源逐步从特权者手中释放出来,进入市场过程,但是相应的市场法规却始终未能建立起来,无法确定资源的具体所有者,或者虽能确定所有权,但是并不能真正保障资源所有者的利益,那么这些资源创造出来的价值最终只能是被某些特定人士所瓜分,形成新的特权群体,而不能增进社会福祉。
所以,要使得寻租行为产生积极影响,就必须杜绝租值耗散现象的出现,即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是确定资源的具体所有者,并切实保障资源所有者的利益。这就是英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成功之处,也是拉美经济的失败之处。
(作者方钦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师,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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