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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孩子生在国外就是外国人?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随着中外人员交流往来的日益频繁,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所生子女以及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逐渐增多,由此带来的国籍冲突问题日益凸显,避免国籍冲突造成的不便和困难,对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认定进行规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籍通常是判断某个人是否属于某个国家公民的主要依据,表示个人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由于各个国家的国籍法所采取的原则有所差异,就会在客观上使某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即积极国籍冲突,也可能导致某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即消极国籍冲突。本文重点讨论积极国籍冲突的儿童国籍认定问题。
儿童国籍冲突形成的原因
(一)国籍冲突儿童的类型
国籍冲突的儿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中外通婚的夫妇在中国所生子女。根据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此类儿童我们一般认为其具有中国国籍,但由于有些国家的国籍法采取血统主义原则,使该儿童也能够取得其外国籍父母一方所在国的国籍,进而造成国籍冲突。
(2)中外通婚的夫妇在外国所生子女。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此类儿童根据其父母国籍及是否定居外国等不同情况,该儿童既可能是中国国籍也可能是外国国籍,国籍认定较为复杂。
(3)中国夫妇在外国所生子女。这一类的儿童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中国夫妇因工作、学习、旅游等事由临时出国期间在实行出生地主义国家所生子女,此类儿童可能会存在国籍冲突;二是中国夫妇中如有一方在孩子出生前已在外国定居,且该儿童在出生时即取得所在国国籍的,我们认为此类儿童不具有中国国籍,而只具有外国国籍,故不存在国籍冲突。
(二)儿童国籍冲突的原因
儿童国籍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关于国籍取得的立法原则不同。由于我国国籍法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既容易导致与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产生国籍冲突,也容易与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产生国籍冲突,更容易与血统主义兼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产生国籍冲突。
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认定
(一)关于国籍冲突儿童国籍认定的现行政策
目前我们对国籍冲突儿童进行国籍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第五条。2008年,公安部和外交部又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国籍法第五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如果儿童在外国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一是儿童的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都在外国定居的;二是儿童的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且在外国定居的;三是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在外国定居的。
如果基于上述规定,似乎不会产生国籍冲突儿童,但实际上往往因我们对这一规定的执行标准模糊认识而产生了对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认定不清。
(二)关于儿童国籍冲突的逻辑悖论
第一,我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这一规定在国籍冲突儿童国籍认定的实际工作中往往体现为“不承认国籍冲突儿童的外国国籍”,国籍冲突儿童仍处于实际的双重国籍状态,在其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或退出外国国籍之前,其双重国籍的客观状态不会消除。
第二,在公安部和外交部关于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解释中,儿童出生在外国并在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如父母双方都是中国人,只要有一方是在外国定居,则认定该儿童是外国国籍,而如果父母一方是外国人,另一方是中国人且必须要在外国定居,才能认为该儿童具有外国国籍,这种规定解释明显具有不合理性。
第三,国籍法中关于“定居”的界定问题不明确。尤其是2008年公安部和外交部关于执行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认为儿童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三种情形,都或多或少与其父母是否“定居”外国有一定关系。目前,我们通常将“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界定为侨居和移居在外国的华侨及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后裔。而在词义方面来看,侨居是指寄居他乡或作为移民而定居,移居是指迁移居住。所以,定居、侨居、移居在概念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实践中,对于“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尚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如有的主张以拥有永久居留权来认定,有的主张以在国外居住的时间长短来认定。如果以是否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为标准,要是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但并未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即使此中国公民长期居住在国外,其所生子女仍会面临国籍冲突问题。
关于改进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认定
(一)进一步完善国籍法,对有关条款重新修订。建议将国籍法第五条修改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为中国公民并有一方定居在外国或父母一方为外国人,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二)与有关国家开展磋商,减少国籍冲突儿童。国家主管部门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计,梳理出与我国产生国籍冲突儿童较多的国家,与这些国家逐个进行磋商,争取达成以下协议,即:儿童的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但没有在外国定居的,儿童在外国出生且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儿童的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但没有在中国定居的,本人出生在中国且出生时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不具有外国国籍。
(三)明确“定居”的具体认定标准,减少国籍冲突儿童。建议对国籍法中所涉及的“定居”作出明确定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为属于定居国外:(1)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2)子女出生前,父母已在外国居住1年以上,子女出生后父母继续居住1年以上的;(3)获得外国1年以上的工作签证的;(4)在外国5年内连续居住35个月以上的;(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其他可以认定为定居的情形。
“双重国籍”和“国籍冲突”有什么区别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身份,也就是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即一个人通过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又在另一个国家再一次通过该国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就被视为拥有双重国籍。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同而导致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无国籍的法律状态。双重国籍和多国国籍称作积极的国籍冲突,无国籍称作消极的国籍冲突。
中国的《国籍法》中明令规定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如果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
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态度是:
(1)坚持一人一国籍,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
(2)尊重本人意愿,不强制或违背本人意愿选择国籍。
(3)如果中国公民在他国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世界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美国(默许)、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等。
原标题:论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认定
作者:许晶晶
责任编辑:杨天艺
(原标题:《孩子生在国外就是外国人?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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