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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纵览丨“共和国第一贪腐案”的启示

案情简介
1952年2月10日,公审刘青山、张子善大会在河北保定举行,21800人参加了大会。河北省人民法院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组成临时法庭,对刘青山、张子善予以公审和宣判。
据查,刘青山、张子善二人利用职权,盗用机场建筑款、救济水灾的造船贷款、治河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克扣剥削民工供应粮及骗取银行贷款等,总计达171.6272亿元(旧币、下同)。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机关生产”。他们还勾结奸商,投机倒把,使国家财产损失达21亿元。刘青山、张子善二人生活腐化,贪污挥霍达3.7825亿元。其中刘青山贪污1.8399亿元,张子善贪污1.9426亿元。
公审大会后,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判处二人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本人全部财产。
案件背景
1951年,中共中央根据同年秋季全国工农业战线开展的爱国增产运动中揭发出的大量贪污、浪费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于12月1日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要求普遍地检查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问题。刘青山、张子善案正是在此背景下被揭发出来的典型案件。
影响与意义
刘青山、张子善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严肃处理的一起重大贪污典型案件。刘青山和张子善案发前分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和天津地委书记。二人因贪污被处以死刑,此案因此也被称为“共和国第一贪腐案”。刘青山、张子善贪腐案件的发生和处理,直接推动了全国性“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兴起和深入发展,掀起了共和国历史上第一场反腐肃贪风暴。1952年4月21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条例。
对刘青山、张子善的死刑判决,宣示着中国共产党对贪污腐败绝不容忍、毫不姑息的态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保持党性、维护纯洁的决心。刘青山张子善案件,自此成为教育全党的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刘青山张子善案
整理撰稿:安 健 |编辑:党政瑜欧阳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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