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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集团原董事长张杰受贿案当庭宣判,获刑十一年罚金百万元
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7月4日发布的消息,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并当庭宣判。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指控:199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杰利用担任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综合全案情况,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一百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在示证阶段,公诉人突出重点,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全面展示案件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质证及答辩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进一步阐述张杰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揭露张杰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结合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对国企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提高廉洁自律意识、提升法治素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等方面开展警示教育。
在最后陈述阶段,张杰对自己的行为给党和国家以及所在单位造成的损害表示忏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市委第16巡回指导组、北京市人大代表及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国企党员干部共计270余人全程观摩庭审。
三分院检察长王伟出庭支持公诉,三中院院长安凤德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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