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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男子带59条蟒36条蜥蜴入境被查,获刑12年
天津一男子李某乘坐航班由台湾抵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在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的情况下,海关工作人员对李某携带的行李箱进行检查,发现行李箱中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蟒59条、巨蜥6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平原巨蜥30条。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以经营宠物为业。2018年3月的一天,李某乘坐航班由台湾抵达滨海国际机场。在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的情况下,海关工作人员对李某携带的行李箱进行检查,发现行李箱中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蟒59条、巨蜥6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平原巨蜥30条。后李某被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李某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隐匿方式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涉案保护动物是为他人携带入境,他并非涉案保护动物的实际所有者。他的辩护人提出,李某亲自打开行李箱接受海关查验,应认定为自首;海关核定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时未通知李某到场,程序存在瑕疵;涉案动物并未死亡,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罚。
李某携带的动物经鉴定为蛇目蟒科蟒、蜥蜴目巨蜥科平原巨蜥、蜥蜴目巨蜥科巨蜥。其中,蟒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平原巨蜥和巨蜥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蟒和巨蜥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平原巨蜥非我国原产动物,根据规定,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李某明知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仍携带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李某走私进境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蟒59条、巨蜥6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平原巨蜥30条,应依法予以惩处。李某所然说其他是受人雇佣携带入境动物而并非被查获动物的实际所有人,但是这不能改变李某明知国家禁止进口珍贵动物而运送入境的事实,因此其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一切自然物种及群落的繁衍生息都与所在地域的环境条件相适应,且与该自然环境相互作用,成为和谐共生的整体,走私珍贵动物改变了动物的生存环境,破坏了与自然环境相关的动植物群落的构成,对走私珍贵动物的打击不仅在于保护珍贵动物,更在于保护与珍贵动物有关的自然环境
法院一审以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本文原题为《男子机场带59条蟒36条蜥蜴被抓 一审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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