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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7农民工讨薪罗生门续:再审期间达成调解,被告限期支付
湖北武汉7农民工讨要补偿金的过程中,武汉两家基层法院对相关事实认定不一,致使他们陷入“罗生门”, 近日,此事有了转机。澎湃新闻报道此事后,武汉江夏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期间经调解达成协议:7名农民工将在7月30日前拿到补偿金。
两年前, 7名农民工经人介绍,请“懂法律”的胡世家代理他们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调解:每人获得物业公司补偿金9000元共计6.3万元,钱款打入胡世家个人账户。
当7人向胡世家讨要补偿金时,却遭推脱。随后,7人将胡世家告上法庭。然而,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向胡世家转账,对7民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7人转而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申请对物业公司强制执行,要求物业公司向7人支付补偿金,但洪山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定义务,即已经把钱打给了胡世家。
7名农民工的代理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冬冬7月2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事经报道后引各方关注。江夏区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再审期间,江夏法院经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7月30日前,胡世家将赔偿金退还给7名农名工。
两家法院意见不一,农民工讨薪碰壁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57岁的周远军和6名女同事在武汉明都花园小区物业公司打工,因涨薪要求未和物业公司——武汉新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朗物业)达成一致,随后离职。经人介绍认识了“懂法律”的胡世家,7人遂委托胡世家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洪山区仲裁委对7名民工的劳动争议作出调解:新朗物业于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补偿每人9000元,转至胡世家建设银行账户。
但7人多次向胡世家索要赔偿金遭拒,随后7人委托律师向江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胡世家支付每名民工9000元及利息。
2018年4月9日,江夏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2018年1月29日),无新朗物业向胡世家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7农名工称新朗物业将补偿款每人9000元支付给胡世家证据不足,驳回7民工的诉讼请求。
律师收集到新朗物业2017年11月17日向胡世家工商银行转账的业务回单,拟作为新证据证实7名民工的补偿款已由新朗物业支付给胡世家。
然而,7名农民工的再审申请被驳回了。
江夏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法院据此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原案庭审结束之后才书面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再审期间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不属于新证据。2018年10月12日,江夏法院作出裁定:驳回7名民工的再审申请。
7名民工在律师指导下,转而向洪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物业公司依据仲裁委的仲裁调解书,支付7人共6.3万元。
6月18日下午,新朗物业副总经理周晴告诉澎湃新闻,7名民工的6.3万元已打入代理人胡世家账户中。因为胡世家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留下的建设银行账户无法汇入钱款,遂根据其要求,转入其工商银行账户。
洪山区法院查明,新朗物业已于2017年11月17日,向胡世家支付了款项,虽非该文书指定银行账户,仍可视其已履行完毕。洪山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该文书所指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再行提出申请无法律依据。
2019年5月30日,洪山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
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再审,法院主持调解
6月18日,胡世家告诉澎湃新闻:“他们(7名农民工)是瞎说的,判决都是有效的,都是白纸黑字的。”
6.3万元钱到底给了7名农民工没?胡世家说:“判决书说给了就给了,说没给就没给,以判决书为准。”
7月2日,律师李冬冬告诉澎湃新闻,此事经澎湃新闻报道后引起各方关注,江夏区法院启动了纠错程序。
江夏区6月27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发现新证据,应予再审。
6月28日,江夏法院针对此案作出民事调解,调解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周远军等人与新朗物业发生劳动争议,经人介绍与胡世家签订委托合同,权限为特别授权。2017年11月3日,胡世家代理7人与新朗物业达成《补偿和解协议》,约定新朗物业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每人9000元共计6.3万元至胡世家建行账户内。武汉新朗物业向胡世家建行账户转款未成功,经与胡世家联系,于2017年11月17日转账至胡世家工行账户,转账金额6.3万元。
上述民事调解书显示,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胡世家7月30日前将每人的9000元及利息730元支付到位;案件受理费原审时原告已经预交,由胡世家7月30日前支付给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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