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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人”撤销有了指导意见,将建立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被法人”问题的统一撤销有了正式文件。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撤销冒用登记,维护市场秩序”新闻发布会,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针对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受理、公示、调查、撤销、惩戒和纠错等环节提出了8个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发现,相较于今年4月份市场监管总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根据“被法人”维权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一些符合现实的调整。
可远程进行身份核验 公示期缩短为45天
按照指导意见中的内容,撤销范围包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
此前,一些“被法人”当事人表示,目前部分省市区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进行职能划分,希望市场监管总局在统一撤销问题上明确到底是由原来登记机关负责还是由现登记机关负责。
正式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同时,针对之前一些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也做了相应调整。如在受理环节上明确,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不能本人到场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表示,“降低门槛”是因为考虑到之前许多人反映自己是在异地被开了公司,要本人到场这一要求较难实现。
而在提交材料上,“被法人”维权当事人并不用必须提供笔迹鉴定。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在此基础上,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此外,针对之前“被法人”群体提出的受理公示期限过长的问题,指导意见中明确登记机关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记者发现,此次公示期的时间比深圳出台的简易撤销中规定的公示期(50天)还要短。
常宇指出,在以往的撤销冒名登记案例中,最难的就是取证调查,因为很多冒用身份设立的公司实际上都没有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找不到人。
在原来,这种情况只能停止调查,无法撤销登记。但现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把被冒用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
四种情况将不能给予撤销
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不予撤销的情形。不予撤销情形包括四种: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于在实际调查中,登记机关可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的要求,此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中也有所规定。许多维权当事人对此并不认同,担心其他部门的一句“不同意”,就把维权人“打回原点”。
对此,常宇表示,指导意见保留这项内容是因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司也可能因触犯法律法规,正在被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撤销登记后会对相关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应当认真加以甄别,因此也不能做出撤销决定。
“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其他权利救济手段”,常宇指出,对于冒名登记行为涉及民事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当事人对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了解到,被冒用身份注册的公司多数都是税务方面出现了异常,一些“被法人”的当事人此前表示,工商撤销之后,税务方面的问题也需要各部门联动解决,而不是再让维权人跑完工商跑税务。
对此,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
将建立全国性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者,指导意见中提出了要“强化信用惩戒”。市场监管总局将建立全国性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登记机关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此外,为健全线下企业登记实名验证手段,2018年起,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要求,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推进“全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实名验证系统”建设,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该系统包括“企业登记相关自然人身份验证App”和“企业登记注册办理联网查验”两大功能模块,兼顾实名验证和注册便利两个方面,完善线上线下全方位企业登记实名验证技术手段。5月1日,全国29个省(区、市)全部完成系统对接,对通过线下窗口方式申请办理登记注册业务的相关自然人实施实名验证。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仅凭撤销登记并不能完全达到打击犯罪分子、维护被冒用人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对此,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今后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
(原题为《“被法人”撤销有了指导意见 将建立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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