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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巴赫撞了劳斯莱斯,握手半年后突遭起诉,口头承诺不作数?

2019-06-29 19: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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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在路,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对于有车一族而言,遇到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麻烦总是少不了的。

在今年年初,在网络上有这样一则视频热传:豪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辆迈巴赫倒车,撞上了停在酒店大堂门口的劳斯莱斯。而两位车主却没有丝毫慌乱,依旧彬彬有礼,双方握手言和、互递名片并表示互不追究,得到不少网友的点赞。

出乎意料的是,两位车主之间的“君子协定”在近日被“撕毁”了。劳斯莱斯的所有者宝健(中国)公司,将迈巴赫车主,影视女明星彭丹及彭丹影视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要劳斯莱斯修车费近13万元。

当迈巴赫撞上劳斯莱斯

2019年1月22日,宝健(中国)公司总裁李道的劳斯莱斯停靠在某酒店大堂门口。而后,彭丹乘坐的一辆迈巴赫在倒车时车位碰上劳斯莱斯的车头。

彼时,两辆豪车司机下车互相查看情况认为“车牌处互相挨上”。随后,彭丹影视公司人员询问劳斯莱斯司机得知该车属于李道,且李道就在酒店内。在身边工作人员的邀请下,李道来到事故现场查看,彭丹则向李道表示歉意,并询问处理方式。

视频资料显示:在事故车辆旁,彭丹先自我介绍,且伸手示好后李道还把名片递给她,彭丹鞠躬示意表示感谢。当时,李道一直说“没关系”,并称“有事打我电话”,彭丹则回复,“真是不好意思,打扰到您。”

当时两位名人在友好的氛围中“化解”豪车相碰事故的视频,于此后的2月初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有网友在留言区直呼:“有钱人撞车递名片,没钱人撞车递香烟”,并对李道的包容大度及彭丹的真诚礼貌点赞。

2月7日彭丹助理回应:“网传车子价值上千万不实,车是公司的车,已和平解决。”2月8号晚上,彭丹在个人社交账号上作出回应:

反转迈巴赫车主突遭起诉

出乎意料的是,4月份,彭丹影视公司和彭丹等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4月初,宝健(中国)公司因上述劳斯莱斯受损事件将彭丹影视及彭丹本人等告上法庭。6月26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此豪车相撞事故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宝健(中国)公司最初向彭丹方面索赔38.5万元,后当庭改为12.8万元。

事实上,在1月22日,发生事故后李道的司机已经报警。据北京朝阳交警支队呼家楼大队当场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迈巴赫车司机负全部责任。

宝健(中国)公司代理人指出,上述事故致使该公司所有的劳斯莱斯多处受损,修车等费用合计约12.8万元。彭丹影视及彭丹方面的代理人对事故本身无异议,但称:“李道当时已经与彭丹现场达成口头互不追究的约定,事故发生半年后再来主张索赔,违反口头约定,也有违基本的诚信。”

该代理人还表示:“若宝健(中国)公司及李道方面要索赔,首先得发起撤销之诉”。两位证人也证实李道在事故发生后,确实在现场与彭丹进行了“气氛友好”的对话,并表示:“没关系,不用负责”。

口头之约有效吗?保险赔不赔?

听听律师怎么说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法律适用的前提是事实认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才需要双方对己方提出的诉求及抗辩尽力举证,尽可能证明法律规定要件中的法律事实。”“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黄芳律师表示。

黄芳

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劳动人事、交通事故纠纷。

结合到本案中,彭丹方申请的证人证言显示,当时双方协商气氛良好,李道表示“没关系,不用赔了”,即便法庭采纳了证人证言,认定互不追究的口头约定存在,口头约定的效力仍存在以下问题:因起诉的原告是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所以劳斯莱斯的所有权应该是登记在公司名下,并非宝健(中国)有限公司老板李道的个人财产,因此需考虑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是否即由公司承受?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需具备以下要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经工商登记公示。

(2)在权限范围之内,但章程等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

本案中,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李道确为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目前报道显示的双方沟通过程及“彭丹影视公司人员询问劳斯莱斯司机得知该车属于李道”,且双方也并非是在商业交往中,可推知当时李道可能更多的是以个人名义表达对该事故的意见,很难证明是以公司名义实施。

如果不以公司的名义而以个人名义进行活动,则只能认定这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而李道以个人名义处分公司财产权益,应属于无权处分,公司明确以起诉方式表示不予认可,即便李道曾当场与彭丹表示互不追究,该法律行为亦属无效。

因此,如彭丹方需确认口头约定的效力,除证明存在口头约定及互不追究外,还需证明当时李道是以公司名义作出该意思表示。否则,该口头约定系无权处分,仍然是无效的。

二、若法院判赔,肇事方彭丹是否可请求保险理赔

一般而言,原告起诉肇事方时,均会一并起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目前对该案件的报道信息中,未见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如已经将肇事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则法院判赔时,车损应根据保险合同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未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建议肇事方在诉讼过程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如未追加,而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的,则肇事方赔偿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行使追偿权时需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

三、正确处理的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轻微事故,如双方同意私了的,建议付款方要求出具一份收条,证明付款及双方私了的事实。

如双方同意各自承担,互不追究的,尽量写一份简单的书面协议,或者双方微信或短信中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如当场协商不成的,则报警处理并即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再行决定后续如何处理。

不管是“有钱人撞车递名片,没钱人撞车递香烟”,都不如将双方的良好沟通落于纸面,真正实现一诺千金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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