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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监狱假释适用率偏低,有一些罪犯劳动报酬配比不合理
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在监狱巡回检察中发现了一些监狱执法问题,涉及刑罚变更执行标准把握不一致、减刑、假释适用不平衡等。
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8年5月以来检察机关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情况。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主要是采取设置检察室实行日常派驻检察的方式进行。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探索改变监狱检察方式,改“派驻”为“派驻+巡回”,把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作为监督重点,也就是说,不仅要监督监狱是否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罪犯,更要监督监狱是否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由于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悉监狱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熟视无睹,导致监督的敏感性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缺乏监督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认为,巡回检察最大的优势和特点就是检察人员不固定、用“生面孔”深入查找问题、巡回方式机动灵活。
刘福谦同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过程中也发现监狱在执法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刑罚执行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的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观念、理念方面还存在分歧,把减刑假释等制度作为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的一种手段。二是一些刑罚变更执行标准把握不一致,如财产刑履行能力认定标准问题,目前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执法司法机关之间还有不同认识,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
再如,减刑、假释适用不平衡。减刑、假释都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方式,与减刑相比,假释更有利于维护裁判的权威和预防罪犯再犯罪。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罪犯假释后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司法干警责任追究机制不科学等一系列因素,导致目前假释适用率偏低。
此外,罪犯劳动报酬方面也存在问题。比如,一些地方罪犯劳动报酬配比结构不合理。如某监狱罪犯个人劳动报酬分为狱内消费金、社会责任金、出狱生活储备金三部分,其中狱内消费金占比较高,后两项比重偏小,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出狱后顺利回归社会。
刘福谦亦指出,巡回检察在对监狱执法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情况和上轮巡回检察工作情况的检查,对巡回检察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监督纠正而没有监督纠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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