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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暴力殴打并强制猥亵,大连“暴打女子”嫌犯如何惩罚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2019-06-26 06:45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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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6月25日深夜通报,当晚22时许,警方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将“女子半夜遭殴打”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大连人)抓获。

经初查,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使用暴力并强制猥亵。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上述信息显示,该案为刑事案件。

6月24日,一则“女孩半夜遭男子暴打并拖行”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之后多地警方排查,直至25日15时20分,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经核实,网传“女子半夜遭殴打”视频,系6月22日凌晨1时许,发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

通报称,经查,被害人吴某(女,29岁,辽宁盘锦人)当夜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殴打,吴某拨打110报警。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已出院。

网传视频显示,6月22日0时44分,一名女孩拿着手机在街头行走,迎面走来的男子突然用拳头重击她头部,女孩随后倒地。视频显示,该男子连续用拳头重击或用脚踢女孩的头部和腹部。视频第1分33秒左右,该男子欲脱掉女孩穿的短裤。随后,该男子拽着女孩的头发将她拖出了视频监控区域。

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就该案,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陈昆伟分析认为,受害者的伤情是脸部软组织挫伤,一般来说此伤大多数是轻微伤。但若伤情严重,达到轻伤甚至重伤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案件侦查阶段中,伤情还需公安局的法医进行鉴定才可定论。

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视频中男子疑似欲脱掉女子短裤的行为,陈昆伟认为,该男子涉嫌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或涉嫌强制猥亵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昆伟说,不管涉事男子是否是事出有因,其行为均要受到惩罚,并不会作为其减轻处罚的依据。

对于此案,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大连警方通告,其认定受害女孩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已经出院,若伤情较重,倾向于施害男子的行为可能被认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梁宏刚介绍,软组织损伤一般是受外来压力的作用,当达到一定的强度引发肌肉、神经等软组织的损伤。如果软组织受到钝性或锐性暴力损伤时,可能引起局部软组织的挫伤或裂伤。“但从(女子被)打击的频率、部位(看),是不是仅仅软组织挫伤,需要进一步的法医鉴定。”

此外,梁宏刚说,从视频上可以看出,施害男子有脱女子衣物等行为,存在猥亵的情节。

男子施害视频的曝光,引发了公众的愤慨。梁宏刚介绍,社会危害程度,也是处罚或量刑考虑的一个情节,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可能会从严处置,需要综合案件情节来判断。

    责任编辑:徐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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