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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草案初审:应保密未成年人矫正情况,不公开宣告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展圣洁
2019-06-25 15:0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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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作社区矫正法(草案)说明时透露,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仅0.2%。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草案专门就未成年社区矫正进行了特别规定,明确应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数据显示,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

“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傅政华表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机构等基础性间题,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活动,其执行层面的问题亟需在专门法律中予以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草案共六章五十五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机制、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内容。

在机构设置上,草案明确,为了推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探索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以及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

同时,草案还细化了社区矫正的程序性规则,特别是各部门衔接配合的内容:一是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程序;三是对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等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四是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奖惩,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情形时的衔接配合程序;五是对解除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终止等程序作了相关规定。

在监管措施上,草案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同时,草案第十条亦明确,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草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章规定。

草案第五十二条指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不公开宣告行为。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予以保密。

    责任编辑:刘恋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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