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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致房屋受损保险公司分担赔偿,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成型
● 巨灾保险是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类型,将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的风险分散和转移,并在灾害发生后进行经济赔偿
● 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对于地震、洪水等灾害发生后的处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支持,仅依靠某个部门或保险行业,很难开展充分的赔偿救济
●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制体系,已有的法律制度相对零散,应进一步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6月17日22时55分,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发生6.0级地震,震源深度16千米。据了解,四川省自2015年开始试点全国巨灾保险,宜宾市是四川省内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居民因地震造成的房屋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分担赔偿。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意义深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对于巨灾保险的现状和前景,《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分散转嫁巨灾风险
并非单纯商业行为
根据四川银保监局披露的数据,当地保险机构已梳理地震巨灾保险情况,宜宾市共计投保115684户,保险金额29.4亿元。其中,长宁县投保13600户(城镇2881户、农村10719户),保险金额3.6亿元,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主动排查客户出险信息,简化理赔流程,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师夏庆锋告诉记者,巨灾保险是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类型,将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的风险分散和转移,并在灾害发生后进行经济赔偿。
据夏庆锋介绍,巨灾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巨灾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其运营模式不同于商业保险,需要政府提供支持或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不符合保险原理的大数法则和对价平衡原则,如果仅依据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用,在发生巨灾时无法对灾害事故进行充分赔偿;第二,巨灾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也是政府进行干预的结果。政府对巨灾保险市场进行调节,一方面能够解决巨灾保险市场供给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够减轻政府灾后重建的财政压力。
南开大学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认为,巨灾保险与其他保险种类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普通保险有风险分散机制,因为通常灾害和损失的发生是小概率事件,尽管有时候损失会比较大,比如火灾、交通事故等,但不是人人都会遇到,因此这也是一般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基础。而巨灾保险的特殊性在于,地震、洪水等灾害造成的损失是整体性的,导致较难形成风险分散机制。
“保险公司一般轻易不敢开展此项业务,因为巨灾也许10年、20年不发生,但一旦发生,所有人都会面临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将很多年的钱都赔光。因此,推行巨灾保险,要依靠政府介入,而不是单纯的商业行为。”朱铭来说。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严重的灾害事故会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就目前的房屋损失保险而言,地震或其他巨灾事故往往会导致全部或大部分房屋损坏,如果这些损失全部由房屋所有人来承担,那么便无法恢复原状。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巨灾保险的方式将上述巨灾风险分散和转嫁给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化解巨灾损失是一种比较科学可行的方法。因此,灾害事故发生后,巨灾保险的赔偿额度占全部损失额度的比例越高,越有利于受灾地区的恢复和重建。”李滨说。
多种模式共同推进
政府作用不容忽视
2016年,原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同年,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落地。截至目前,我国大部分地震频发地区均引入巨灾保险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云南、深圳、宁波、四川等多地试点开展巨灾保险。
深圳作为先行者,从2014年5月开始试点推行巨灾保险,首期保单保障灾种覆盖了地震、台风、海啸、暴雨等14种灾害,救助项目为因巨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残疾救助金、身故救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其后,又在保险责任、承保模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等方面优化改进。
结合当地地震灾害多发的实际情况,云南和四川两省开展地震保险试点。2015年8月,全国首个地震巨灾保险——大理白族自治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签单落地,为全州境内因5级(含)以上地震造成的农村房屋直接损失和城镇居民死亡提供风险保障,保费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也于2015年正式启动。
巨灾保险之所以要进行试点,李滨分析称,是因为目前对于巨灾损失程度、范围,房屋所有人损失可承受程度,目前的城乡房屋结构,不同房屋结构在不同震级的地震灾害中受损失程度等这些基础数据的掌握尚不够全面。“通过试点可以更加全面地掌握相关数据,进而制订出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保险费率。在确定了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后,就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当地政府、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承担保险费的比例。”
据朱铭来介绍,从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我国的巨灾保险发展良好,并且出台了一些相关法规制度,建立了地震保险的共保机制。如今,针对洪水、恶劣天气等,还建立了相应的政府补贴制度。
在夏庆锋看来,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地震等灾害发生后的处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不过,需要明确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支持,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或保险行业很难进行充分的赔偿救济。
“需要发挥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的主动作用,巨灾保险虽然具有政策性,但具体的赔偿工作应该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政府需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适当的补贴和政策倾斜。与普通商业保险不同,巨灾保险无法完全赔偿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因此需要明确巨灾保险的保障程度和范围。投保居民可根据自有财产的实际情况,向保险公司增购其他商业巨灾保险,提升赔偿额度。”夏庆锋说。
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合理设定保险费率
来自上海保交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4月,通过巨灾运营平台投保的城乡居民住宅已达723.5万户,累计提供地震风险保障2874.83亿元。
巨灾保险未来的发展前景如何?
朱铭来认为,未来的巨灾保险,还是要在政府救灾的基础之上,融入商业保险公司的特色化经营。大型灾害需要民政、应急管理部等政府部门统筹安排,但商业保险在其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而且将来还可能在灾害多层次保障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商业保险还应该把注意力放在灾前预防方面。所谓灾前预防,不是说有办法能够躲过灾害,地震这种灾害不可能躲过,而是说灾害来了之后,能不能把相应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这需要商业保险在其中长期发挥作用。”朱铭来说。
朱铭来补充说,于灾害而言,事前的风险管理保险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比如定期对一些建筑物进行抗灾害风险等级评估,对一些灾害性事故进行防灾应急宣传教育。“这些工作,政府可以做,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参与。此外,商业保险公司还可以与有关部门合作,通过现在的大数据平台,对致灾因子做系统的数据分析。”
夏庆锋认为,未来巨灾保险的推进可能分三步走:一是建立由中央财政协调的风险基金池,同时推进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二是从云南、深圳等地的试点起步,积极推出与地方特点相契合的巨灾保险方案和产品;三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探索和完善巨灾保险运营模式。
李滨对记者称,巨灾保险可以在政府主导基础之上,引入商业保险,共同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问题是保费如何确定、谁来承担。这方面涉及城乡房屋所有权人的支付能力,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支付能力。因此,不断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发展巨灾保险制度的基础。保险公司要科学合理设定相关费率,并开发一些商业保险作为这种巨灾保险的补充。
据了解,2017年9月,《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印发,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地震巨灾保险工作。这个方案规定,首年参保率按30%进行测算并逐步提升参保率,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100%参保。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方面,要求城镇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5万元人民币,对应保险费27元人民币;农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2万元人民币,对应保险费38元人民币。保费分担针对最低档保额,普通城乡居民承担40%的保费支出,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3:1.5:1.5比例补贴。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涉及的最低档自付部分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5:2.5:2.5比例补贴。
“巨灾发生往往横跨几十年时间甚至更长,并且可能带有周期性。每一次灾害造成的损失都非常大,所以巨灾保险需要积累准备金。购买巨灾保险花的钱实际上是为今后若干年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做准备的。如何合理定价,如何建立科学的准备金机制,也是进一步推广巨灾保险需要考虑的事情。”朱铭来说。
夏庆锋则认为,我国目前关于巨灾保险已有的法律制度相对零散,应不断完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要明确政府在巨灾保险中的地位,巨灾保险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需要政府提供必要支持,包括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等。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在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灾害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发挥补救功能,使灾民能够尽快获得赔偿,投入生产。
(原题为《引入保险机制治愈巨灾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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