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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垃圾未分类投放被处罚,或将记入个人、单位信用档案
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生活垃圾受到行政处罚,依法构成不良信息的,将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6月21日,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将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显示,现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15年12月施行,部分内容与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实践发展要求不一致,需要修改。
如针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从执法效果看,处罚力度偏轻,惩戒效果不明显,直接影响了前端分类投放质量。修改后的《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增强相对人守法意识,提高违法成本,修改后的《条例》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新增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针对实践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个体回收人员回收成本高、收益少等原因很少上门收集大件垃圾的现实原因,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此外,新《条例》继续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鼓励探索采用垃圾分类实户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动员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同时,逐步在全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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