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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发布:简化港澳游艇入境手续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琼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琼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8〕34号),加快推进琼港澳游艇自由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1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82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打造“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战略定位,通过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海南自贸区)实施琼港澳游艇自由行,探索创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游艇(以下简称港澳游艇)在出入境管理、监管查验、航行水域规划、码头设置、牌照互认等方面的政策,形成便于操作、规范清晰的游艇出入境政策体系、管理机制和操作指南,促进海南游艇业对外开放,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提升服务质量和国际化水平,把海南打造成“国际游艇旅游消费胜地”。
二、政策措施
根据游艇作为特殊交通运输工具的特性,依据国家授权,划定、调整琼港澳游艇活动水域,简化游艇入境手续,创新建立琼港澳游艇“定点停靠、就近联检”的口岸管理模式,对港澳游艇在海南自贸区进出、航行、停泊、旅游等方面推行便利化监管措施,扎实推进琼港澳游艇自由行。
(一)实行“定点停靠、就近联检”口岸管理模式。
1.可办理游艇出入境手续的口岸。港澳游艇选择海南游艇口岸办理入境手续后,就近停靠游艇开放码头或沿规定的航行路线到指定的未对外开放的游艇码头停泊。港澳游艇办理出境手续后须直接出境,除口岸查验机关核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再停靠其他码头或泊位。首批指定的游艇出入境口岸及游艇停泊码头(见附件)如下:
(1)游艇出入境口岸:三亚鸿洲国际游艇会码头口岸、海口港口岸、清澜港口岸、洋浦港口岸、八所港口岸。
(2)游艇停泊码头:三亚鸿洲国际游艇会码头、三亚半山半岛帆船港、陵水清水湾游艇会码头、万宁华润石梅湾游艇会码头、海口新埠岛游艇会码头、海口华彩杰鹏游艇会码头。
上述游艇停泊码头中,除三亚鸿洲国际游艇会码头外,其余5个应按照《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发〔2017〕277号)有关要求,完善查验设施,确保境外游艇及载运人员管控安全有序。
2.游艇活动水域划定与公布。港澳游艇先期可在海南对外开放水域和交通运输部批准同意的允许境外游艇临时进入我省东营、博鳌、石梅湾、海棠湾、南山、龙沐湾、棋子湾和临高角等8个海上景区活动。随着琼港澳游艇自由行活动的开展和实际需求,可依据授权划定、调整琼港澳游艇出入境口岸及活动水域。港澳游艇相关航行活动须遵守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海南省游艇管理相关法规和规章。
3.游艇停泊与临时停靠。港澳游艇在办理入境手续后,在航行中需临时停靠的,应在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码头和停靠点停靠,并向就近的口岸查验单位及边检机关报告。
4.政策授权。根据海南自贸区琼港澳自由行开展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驻琼口岸查验单位、军队相关单位适时调整游艇出入境口岸和游艇停靠码头,并划定、调整和公布游艇活动水域。
(二)简化港澳游艇入境手续。
1.待国务院批复同意暂停相关法律法规在海南自贸区实施后,对通过自由行方式办理入境手续的港澳游艇实行关税免担保入境政策,口岸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对境外游艇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2.取消港澳游艇入境时须提交的单航次适航证明材料。
(三)实行琼港澳游艇证书互认。
支持港澳居民及法人拥有自用游艇办理船舶登记,具体登记的实施细则由海南海事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推动游艇检验证书、操作人员证书与港澳互认。持有港澳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相关游艇驾驶证书的港澳居民,在熟悉拟航行水域环境后,可在无需换领游艇驾驶证书的情况下,驾驶经港澳海事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游艇在规定水域行驶7日。7日内未发生航行安全事故需延长的,可向海南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最多可连续延期两次,每次7日。
(四)规范游艇监管。
1.电子通关平台。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琼港澳游艇自由行一次申报后航行计划路线及申报数据在口岸管理部门之间的共享共用,同时报送至航行路线涉及的所有边检站,实现对港澳游艇电子通关的统一管理。
2.通信设备。港澳游艇应当携带能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会或游艇俱乐部进行有效通信的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自动识别设备,并配备符合口岸查验单位监管要求的艇载卫星定位管理装置。港澳游艇携带或者配备的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自动识别设备、艇载卫星定位管理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开启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3.疫情及人员变动报告。港澳游艇在规定水域航行、停泊期间,发现受染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以及有医学媒介或啮齿动物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艇方或者代理人应当依法立即向当地海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和卫生处理。如有人员因死亡、急重病等原因或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港澳游艇载运人员发生变动的,应立即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4.物品、物料管理。港澳游艇不得载运或变相载运货物。港澳游艇在规定水域航行、停泊期间,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验机关封存在艇上的物品;未按规定申报不得添加、起卸、调拨艇上燃料、备件等物料。口岸查验单位依法巡查、登艇检查时,游艇负责人、游艇会或游艇俱乐部应当予以配合。游艇进出境时,艇上备用物料以保障本次进出境航行必需为限且需向海关申报。
5.计划报备。入境的港澳游艇在航行前应当事先按照口岸查验机关要求报备航行计划。计划有变更的,应当提前重新报告。
(五)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
1.游艇航行禁止行为。港澳游艇操作人员不得疲劳驾驶,在驾驶前和驾驶期间不得饮用、服用、吸食、注射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饮料、食品、药品和其他物品。航行时,应遵守避碰规则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规定。自觉服从边检机关的检查、管理。港澳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港澳游艇不得夜航,禁止超出规定水域范围活动。
2.事故报告和应急反应。港澳游艇在发生事故等情况时,在尽力自救的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边检机关、海关报告,并依法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游艇会、游艇俱乐部的责任和义务。游艇会、游艇俱乐部不得为无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港澳游艇提供服务。游艇俱乐部应当严格落实自管措施,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及时向口岸查验机关报备有关游艇的航行计划,向边检机关报告登艇人员情况,并在发生人员变动或非法出入境活动等情况时,第一时间向边检机关报告。游艇会、游艇俱乐部应与港澳游艇保持通信联络(不少于每12小时一次),并服从边检机关的检查、管理,配合边检机关做好港澳游艇登记备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沿海治安管理,并在港澳游艇停靠、驶离码头前及时向口岸查验单位报告进出港等相关情况,对所服务港澳游艇的偷渡、走私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游艇会、游艇俱乐部应配合海关做好港澳游艇所载物料、物品的申报和监管工作,以及卫生监督工作等。
4.法律责任。港澳游艇在海南水域范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加强出入境管理与检查。
1.出入境申报和海关监管。港澳游艇在抵达或离开口岸4小时前,应当依法向口岸查验机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接受口岸查验机关检查和检疫。办理入境手续前,除口岸查验单位工作人员外,不得上下人员,不得装卸物料、物品;办理出境手续后,不得上下人员和装卸物料、物品。港澳游艇在入境口岸停留不足24小时出境的,经口岸查验机关同意,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港澳游艇在办理入境手续后,如需出港则应办理首次出港手续,其后在省内自由行期间,在指定的游艇出入境口岸之间航行的,在事先向边检机关报备后可免于办理进出港的边防检查手续,如需出境则应在出境手续办理前在出境口岸办理入港手续。港澳游艇依法办理入境手续进入海南水域后,可在规定水域停留3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向办理入境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边检机关和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最多连续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0日。港澳游艇每一公历年度在规定水域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83日。
出入境的港澳游艇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并按海关规定的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对经核准进出境的游艇及其所载物料和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对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料、个人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管。港澳游艇应当在最先抵达的口岸接受检疫和卫生监督。对入境游艇可以实施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或者随船检疫。无重大疫病疫情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电讯检疫。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申报并接受监督管理。港澳游艇应当在出境4小时前申报并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后出现人员变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出境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2.出入境检查。港澳游艇应当依法在指定的游艇出入境口岸接受检查。港澳游艇应当在抵达口岸后立即依法接受入境查验。港澳游艇出境前,应提前向口岸查验单位申请办理出境手续,出现人员变动等情况或者超过4小时未出境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港澳游艇驾驶员、工作人员、乘员应凭有效出入境证件依法办理相应的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在游艇可视、可控且游艇会、游艇俱乐部积极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港澳游艇在游艇会、游艇俱乐部码头停靠或前往规定水域活动期间,登艇人员免办登轮证件,游艇之间相互搭靠免办搭靠手续。
三、机制保障
(一)口岸查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操作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加强对游艇的监管工作。
(二)省商务厅(省口岸办)要建立和完善口岸查验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相关信息监管服务平台,协调解决有关游艇出入境口岸和临时水域开放问题,定期公布境外游艇开放口岸及水域正面清单。海南海事局负责牵头承办游艇临时水域开放审批。
(三)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口岸办)负责共同牵头建立健全游艇联合管理机制。及时总结评估琼港澳游艇自由行工作开展经验,研究制定《海南省游艇管理条例》,为全国提供可借鉴的境外游艇监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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