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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丨允许老赖乘飞机回震区,法规与人性不冲突
“6·17”长宁地震发生后,刘某急于回家自救,但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刘某还是一名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坐飞机的“老赖”。
困境之中,刘某在法院的帮助下获得绿色通道,在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解除其限制后,回到了四川长宁的家中。在接受采访时,长宁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灾区首先要搞自救,从这个角度出发,在依法的前提下可为被执行人开启绿色通道。”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是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倒逼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据报道,截至3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49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047万人次。其中,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倘使借钱的一方捉襟见肘,欠钱的一方却肆意消费——既是对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的罔顾,也是对守法者权益的漠视,并可能导致破窗效应,加剧失信行为多发。
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不等于一刀切地限制老赖的任何权利。法律不外乎人情,在特定情形下,许可其从事一定“高消费”行为,体现出司法应有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从这方面来讲,应为被执行人工作和生活必须的消费留下通道。或者说,允许被执行人为生活和生产进行必要的消费和支出,也是为了提高其生产经营能力,以便更好地履行义务。如果一味地限制其任何支出,反而无利于其养家糊口,赚钱还款。
对此,根据相关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高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6·17”长宁地震牵动人心,抢险救灾是当地目前最重要的工作。而灾区民众自救则更是刻不容缓。被执行人刘某位于长宁县老家的房屋塌陷,父母妻儿无人照顾,投资的果园受灾需要打理。灾情紧急,稍有耽搁,可能加剧损失。
可见,刘某乘坐飞机与其说是“高消费”,不如说是一笔必要支出。且长远来看,允许被执行人乘飞机救灾,有利于其尽快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对其尽快履行义务未尝不是好事。
俗话说,锦上添花易,雪中送炭难。这种人性化操作也可缓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被申请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为后续还钱做积极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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