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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7农民工讨薪罗生门:数万补偿金给没给,两法院认定不一
武汉7位农民工在讨要自己劳动补偿金的两年中,6.3万补偿金是否已被代领,成了一个“谜团”。
“谜团”背后,两家基层法院有着截然相反的处理意见,农民工曾经的代理人和涉事用工方各执一词,7农名工至今无法拿到钱。
两年前,7农民工经人介绍,请胡世家代理他们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调解:每人获得物业公司补偿金9000元共计6.3万元,钱款打入胡世家个人账户。
当7人向胡世家讨要补偿金时,却遭推脱。随后,7人将胡世家告上法庭。然而,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向胡世家转账,对7民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7人转而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申请对物业公司强制执行,要求物业公司向7人支付补偿金,但洪山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定义务,即已经把钱打给了胡世家。
6月18日,涉事物业公司负责人也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钱确实打到胡世家名下的工行账户,只是并非仲裁机构指定的胡世家建行账户。
委托他人申请劳动仲裁
57岁的周远军是湖北仙桃人,2017年,其在武汉明都花园小区做垃圾清运工。
“都是又脏又累的重活,我们还要租房子,2300元的工资根本撑不下去。”周远军说,有的同事在这家物业公司打工长达十年,因为工资低,无法支撑房租和生活,遂和同事向小区提出加薪。可加薪请求遭物业公司拒绝。
周远军和6名女同事决定离职,听人说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劳动补偿金,7个连字都不会写的农民工经人介绍认识了“懂法律”的胡世家,胡世家称自己可以帮他们维权。
7人委托胡世家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7)洪劳人仲调字第215号仲裁调解书显示,委托代理人为胡世家,7人申请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等,被申请人为武汉新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朗物业”)。
2017年11月3日,洪山区仲裁委对7名民工的劳动争议作出调解:一、被申请人(新朗物业)于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补偿每人9000元,转至胡世家建设银行账户;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不再就此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江夏区法院:物业公司没给指定账户转钱
经过劳动仲裁调解后,7名民工未收到款项。周远军说,物业公司称钱已经打给胡世家,而胡世家一再敷衍,此后不再接电话,他们找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状告胡世家。
该所律师李冬冬告诉澎湃新闻,因胡世家是武汉市江夏区人,他们在江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胡世家支付每名民工9000元及利息。
2018年4月9日,江夏区法院作出(2018)鄂0115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判决书显示,胡世家辩称,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从未收到新朗物业的转账。
江夏区法院审理查明:截止法庭辩论终结时(2018年1月29日),无新朗物业向胡世家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7农名工称新朗物业将补偿款每人9000元支付给胡世家证据不足,驳回7民工的诉讼请求。
李冬冬介绍,经过律师了解,因胡世家的建设账户转入金额有限制,补偿款一直打不进去,新朗物业将7人补偿款转入胡世家另一工行银行账户。
律师收集到新朗物业向胡世家转账的银行业务回单,拟作为新证据证实7名民工的补偿款已由新朗物业支付给胡世家。
李冬冬提供的银行业务回单显示:新朗物业已于2017年11月17日向胡世家的工商银行账户转款6.3万元。
然而,7名农民工的再审申请,又被驳回了。
(2018)鄂0115民申26号民事裁定书显示,7名农名工向江夏区法院申请向新朗物业调查收集证据,但法院未调查收集,现自己向新朗物业收集到了上述证据,故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保护。
裁定书显示,胡世家称,这些钱是新朗物业支付给他的劳务费。
江夏区法院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法院据此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原案庭审结束之后才书面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再审期间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不属于新证据。
2018年10月12日,江夏法院作出裁定:驳回7名民工的再审申请。
洪山区法院:虽非转给指定账户,可视为已付钱
在江夏区法院讨不到说法,7名民工在律师指导下,转而向洪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物业公司依据仲裁委的仲裁调解书,支付7人共6.3万元。
李冬冬介绍,新朗物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称7名农名工的6.3万元补偿款已经打给胡世家的工商银行账户,并提交了打款凭证。
洪山区法院(2019)鄂0111执25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显示:洪山区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新朗物业已于2017年11月17日,按照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洪劳人仲裁调字第215号仲裁调解书,向该文书指定收款人(胡世家)支付了款项,虽非该文书指定银行账户,仍可视其已履行完毕。洪山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该文书所指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再行提出申请无法律依据。
2019年5月30日,洪山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
“两家法院认定的事实完全矛盾。”李冬冬告诉澎湃新闻,江夏区法院认为,新朗物业没有向仲裁调解书指定的胡世家账户转账,而洪山区的法院已经认定新朗物业将7人补偿款共计6.3万元打入了胡世家账户。
6月18日下午,新朗物业副总经理周晴告诉澎湃新闻,7名民工的6.3万元已打入代理人胡世家账户中。因为胡世家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留下的建设银行账户无法汇入钱款,遂根据其要求,转入其工商银行账户。
周晴介绍,胡世家没有律师证,但懂点法,类似做法律援助,帮助7人申请劳动仲裁,胡世家开庭时还要求物业给其3000元路费,还在庭上谎称是她的亲戚。“我根本就不认识他,当时我还跟7名员工说钱为什么要打到胡世家的账户中,但是他们不听我的。”周晴说。
“我也很同情他们,他们也很可怜,胡世家连这种钱也骗,没良心。”周晴说,开庭时曾与7名员工商量一起反诉胡世家不当得利,但7人均未同意。
同日下午,胡世家告诉澎湃新闻:“他们(7名农民工)是瞎说的,判决都是有效的,都是白纸黑字的。”
6.3万元钱到底给了7名农民工没?胡世家说:“判决书说给了就给了,说没给就没给,以判决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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