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官方:非法穿越卧龙死者疑因路线不当及风大雪急不慎失足坠亡
6月17日,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 “6·12穿越事件”的最终公告》,该《公告》显示,6月11日15时至16时,7名徒步者遭遇大风雨雪天气,根据公安现场勘查,疑因路线选择不当以及风大雪急导致王某某不慎失足坠亡。由于都是单独行进,无人发觉,直至6月12日早起汇合时才发现失踪。
《公告》称,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2019年3月,秦某某(男,江苏籍)在某户外论坛发表内容为端午徒步“大雪塘”的帖子,并留下个人微信,至5月,杨某(男,四川籍)、廖某某(男,四川籍)、李某某(男,江西籍)、石某(女,浙江籍)、陈某某(男,浙江籍)、王某某(遇难者,女,重庆籍)陆续与其联系,5月15日,秦某某等人确定徒步组队人员,石某建立名为“端午大雪塘”的微信群,商议徒步时间、集合地点、徒步路线等。7人以网名相称,其中,石某与遇难者王某某相识五年多,秦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参与过几次徒步活动,其他4人与王某某互不相识。
按照计划,7名徒步者于6月6日18时许在成都集合后包车前往卧龙,21时50分许破坏防护围栏进入邓生区域,拟于6月12日从邓生沟返回。6月11日13时许, 7人陆续出发,拟翻越海拔4890米左右的某垭口并在该垭口谷底宿营,15时至16时,遭遇大风雨雪天气,根据公安现场勘查,疑因路线选择不当以及风大雪急导致王某某不慎失足坠亡。由于都是单独行进,无人发觉。当晚20时许,其他人先后翻越垭口,因体力原因,间隔300米左右分两处宿营,6人均以为其在另一处营地,直至6月12日早起汇合时才发现失踪,经搜寻发现其倒在垭口下方(海拔4806米左右)的流石滩,并已遇难,随即报警,并通知了其家属。
该《公告》重申,生命高于一切,进入保护区的访客务必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卧龙的缓冲区、核心区是无人区,但不是法外之地,保护区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测、巡护和管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附】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 “6•12穿越事件”的最终公告
7名徒步者违规徒步穿越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核心区并致使一人遇难的事件(以下称“6·12穿越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6月16日,该事件救援、调查、处置、善后等工作均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发过程还原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2019年3月,秦某某(男,江苏籍)在某户外论坛发表内容为端午徒步“大雪塘”的帖子,并留下个人微信,至5月,杨某(男,四川籍)、廖某某(男,四川籍)、李某某(男,江西籍)、石某(女,浙江籍)、陈某某(男,浙江籍)、王某某(遇难者,女,重庆籍)陆续与其联系,5月15日,秦某某等人确定徒步组队人员,石某建立名为“端午大雪塘”的微信群,商议徒步时间、集合地点、徒步路线等。7人以网名相称,其中,石某与遇难者王某某相识五年多,秦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参与过几次徒步活动,其他4人与王某某互不相识。
按照计划,7名徒步者于6月6日晚18时许在成都集合后包车前往卧龙,晚 21时50分许破坏防护围栏进入邓生区域,拟于6月12日从邓生沟返回。6月11日中午13时许, 7人陆续出发,拟翻越海拔4890米左右的某垭口并在该垭口谷底宿营,15时至16时,遭遇大风雨雪天气,根据公安现场勘查,疑因路线选择不当以及风大雪急导致王某某不慎失足坠亡。由于都是单独行进,无人发觉。当晚20时许,其他人先后翻越垭口,因体力原因,间隔300米左右分两处宿营,6人均以为其在另一处营地,直至6月12日早起汇合时才发现失踪,经搜寻发现其倒在垭口下方(海拔4806米左右)的流石滩,并已遇难,随即报警,并通知了其家属。
6月12日下午5时许,卧龙镇派出所接到阿坝州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接报后,干警联系上报警人廖某某并确认了6人身体状况正常,查询核实了遇难者身份,随即我们部署救援及善后等工作。
6月13日中午,在与遇难者家属协调后,汶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卧龙公安分局4名民警组成的现场勘查组和14名村民一起前往事发地,6月14日上午11时许到达报警地点,但未见到6名徒步人员。12时30分确认,因缺少食物,两名徒步人员返回事发地点等候,另4人向下山邓生沟方向返回。随后,公安干警和村民继续前往事发地点,我们则组织公安和医护人员前往邓生沟口接应下山的4名徒步人员。下午14时左右,公安干警和村民到达事发现场,找寻发现了遇难者遗体,17时许公安干警完成现场勘查,遇难者遗体朝山下起运。19时许,山下接应到4名徒步人员,在补充食物、卧龙镇卫生院体检确认身体状况均良好后,公安依法进行了询问。同时,山上反馈运送遗体体力消耗较大,又增派了4名村民连夜上山接应。23时许,调查组公安干警与另两名徒步人员安全返回。
6月15日,公安部门完成调查问询,结合现场勘查,依法作出了意外死亡的结论,得到了遇难者家属的认可。同时,对6名违规徒步穿越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当日晚23时许,6人自行离开卧龙。6月16日上午11时,遇难者遗体运送下山,公安、村民和相关部门协助遇难者家属认领了遗体并完成善后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罚情况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秦某某等7人均明确知晓穿越地点是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核心区,且禁止一切旅游、徒步等活动。为逃避监管,7人专门选择在夜间进入,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鉴于秦某某、杨某、廖某某、李某某、石某、陈某某、王某某(遇难者)等7人未经批准,违规进入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和核心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和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之规定,卧龙森林公安机关对秦某某、杨某、廖某某、李某某、石某、陈某某等6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之规定,卧龙森林公安机关对该6人给予每人5000.00元的林业行政罚款处罚。该6人均表示接受处罚、铭记教训。鉴于王某某已死亡,不再对其行政处罚。上山运送遗体及在卧龙的善后处置费用,目前暂由遇难者家属全额支付。
三、相关声明
此次“6·12穿越事件”造成了一人遇难的悲剧,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大量评论,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我们全力调查事件真相,积极配合协助遇难者家属做好善后处置事宜,依法对违规穿越行为进行处罚,并坚持将保障其他徒步者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同时,通过卧龙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共发布了三条事件进展公告。
针对“6·12穿越事件”遇难者及其家属,我们表示深深的遗憾。我们都不想此类事件和悲剧发生,也希望通过这次违规徒步穿越用生命换来的血的教训,再次提醒社会,生命高于一切,户外运动特别是徒步活动务必心存敬畏,务必遵守相关法规,绝不能明知违法违规还要进行,以追求所谓的刺激和对极限的挑战,那是对法律法规的践踏,更是对生命的漠视。
我们多次强调,卧龙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是风景名胜区、不是旅游景区,缓冲区、核心区禁止各类非科研行为。考虑到随着社会发济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态体验日益迫切的需求,2017年6月,我们印发了《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管理规定(暂行)》(卧护发〔2017〕14号),向喜爱自然的社会公众提供了位于实验区的卧龙镇“喇嘛寺”、耿达镇“牛坪”“老鸦山”等3条户外体验线路,希望广大户外及旅游爱好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好自身安全,斟酌自身行为是否会给自己、家庭以及社会带来麻烦与伤害的情况下,爱护自然、亲近自然、体验快乐,共同维护社会和谐、安全、友善。我们也很遗憾地发现,在某些户外论坛,充斥着大量违规穿越各类自然保护地缓冲区、核心区的所谓攻略文章,并且有大量的跟帖与炫耀。
近年来,我们持续增强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了违规进入保护区缓冲区和核心区的管控力度,在区内每条沟口和过境公路的重要位置均树立了醒目的警示标牌,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劝返了众多迷恋户外探险的试图擅入者。但是,仍有心怀侥幸的“驴友”,挖空心思逃避监管,故意闯入禁区,违规穿越。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保护区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安全,也将自身安全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甚至发生令人痛惜的生命安全事件。我们没有专业的救援队伍,实施救援主要依赖资源保护、野外巡护甚至是科研工作人员,以及森林公安和熟悉地形的民兵、村民等,这样的救援也给他们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我们再次重申:生命高于一切,进入保护区的访客务必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卧龙的缓冲区、核心区是无人区,但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测、巡护和管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卧龙保护区面积2000平方公里,110多公里G350国道贯穿全境,自然资源保护、监管以及科研任务十分繁重。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中,我们也将继续强化法制宣传,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与热爱自然的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维护卧龙五十多年来来之不易的保护成就,共创人与自然和谐的典范。
2019年6月17日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